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需求,深入推进教育教学综合改革,落实新时代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要求,学校积极探索卓越人才培养新途径,培养综合素质高、基础理论扎实、创新能力强的卓越人才,根据《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2025年第4号)、《关于加快推进教育数字化的意见》(教办〔20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卓越人才培养班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示范和先导,是学校探索和实施本科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通道。遵循“夯实专业、加强创新、因材施教、重点培养”原则,依托学校现有学科资源和高水平师资队伍,按专业招生和培养,采用多元化的培养模式、灵活化的管理方式和个性化的培养方案,激发学生的探求欲望,挖掘学生的创新潜质,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卓越人才培养班管理工作由教务部牵头。教务部根据学校卓越人才培养班总体工作安排,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做好卓越人才培养班相关指导及论证审批、年度开办报备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学院成立卓越人才培养班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卓越人才培养建设方案、学生个性化人才培养方案,负责本学院学生选拔、教师聘任、组织实施各项教学活动、日常管理及经费统筹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 卓越人才培养班的设立要求:
(一)瞄准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主动服务科技产业发展需求,推进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在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改革,积极引入外部优质资源,深化科教、产教融合,增强学生实践创新能力。
(二)重视本科教学,遵循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规律,适应新时代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行业新技术革命与产业变革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新标准,突出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特色,树立“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教育理念,有经过论证的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
(三)教学资源丰富,具有优质课程资源,实验室、自主学习室等教学实践平台,具有与行业企业协同育人、产教深度融合的基础,校内外实践基地等。
(四)师资队伍优良,卓越人才培养班学生原则上采用本科生导师制培养。
(五)卓越人才培养班开设须依托已立项专业,立项专业范围包括:省级及以上“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等人才培养类项目依托专业,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点,省(校)级产业学院支撑专业,特色优势专业、新兴交叉专业等。
第六条 卓越班开办经费(含课酬等)原则上由开办学院自行统筹解决,所有经费预算安排与经费支出须经学院绩效分配小组和党政联席会集体审议通过,留存书面会议纪要,经费使用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卓越人才培养班实行“一年一审批、年度报备审核制”,计划开班的学院须于每年3月份提交申报材料,实行以下申报审批流程:
1.学院申报:开办学院提交对应申请表、建设方案、人才培养方案等全套材料;
2.教务部审核:教务部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可行性开展审核;
3.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教务部审核通过后提请学校教学 指导委员会审定;
4.公示发文:审定通过后由教务部于学校官网统一公示,公示无异议正式发文立项备案。
第八条 新开办卓越人才培养班、已备案续办卓越人才培养班按照以下要求提交备案材料:
1.新申请开办的卓越人才培养班:由开办学院提交《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卓越人才培养班开办申请表》、具体建设方案、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按上述流程完成审批,发文通过后方可立项设立。
2.已备案续办的卓越人才培养班:开班前,由开办学院提交《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卓越人才培养班报备表》,上一轮卓越人才培养工作总结报告、具体建设方案及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按上述流程完成审批备案,发文通过后方可开展当年教学培养工作。
第九条 卓越人才培养班类型包括:卓越教师班(含卓越职教师资班)、卓越工程师班、产教融合卓越班、校企协同卓越班、创新班、实验班、精英班、冠名班、本硕衔接班等特色类型班。
第三章 选拔与班级组建
第十条 卓越人才培养班可采用高考招生或入校后二次选拔的方式组建,由各学院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选拔程序如下:
各学院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结合专业特点,制定本学院卓越人才培养班学生遴选标准和考核方式,选拔学业优秀、有专业特长、有创新才能和潜质的学生,根据计划组织报名,报名坚持自愿原则。经学院考核通过,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备案。
第十二条 各卓越人才培养班原则上由同年级、同专业的学生组成。如需跨年级、跨专业组建的须提前报教务部审批。
第十三条 卓越人才培养班原则上须单独成班,每届招收学生规模30-40人左右。
第四章 学生培养与管理
第十四条 卓越人才培养班采取导师制,由校内导师、企业导师和优秀校友导师三部分组成,共同指导学生开展学习、实习实践活动。
第十五条 导师应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加强过程指导,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落实好指导功能。
第十六条 教务部统一管理卓越人才培养班学生成绩、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核;学院负责培养计划制定和实施,日常教学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制定卓越人才培养班人才培养实施管理细则。细则应包含卓越人才培养班选拔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学业评价、动态调整机制、导师制、实践活动等内容。
第五章 学生退出与优补
第十八条 卓越人才培养班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对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综合素质等进行学年考核,未达到要求的退出卓越人才培养班,转到同一专业的普通班继续完成学业。对普通班成绩优秀、综合素质高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考核合格后,报教务部批准,可补充进入。
第十九条 退出及选拔机制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每学年结束后,完成调整并报教务部备案。
第六章 培养质量监控与评价
第二十条 教务部对卓越人才培养班实行年度质量报告制度,建立“学院自评-教务部抽评-持续改进”的闭环质量监控机制,推动卓越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第二十一条 开设卓越人才培养班的学院应于每学年结束,完成本学院卓越人才培养班年度质量总结报告,并报教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教务部定期组织教学督导对卓越人才培养班进行抽查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学院卓越人才培养班存续、经费投入、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年评估不达标的班级,教务部予以警示、限期整改或停止招生。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根据教务部评估意见,及时修订卓越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教学安排,优化资源配置,并将改进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总结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