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6-10-0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6〕1号)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良好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正常学制内就读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负责起草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审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定计分方案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资料。

第四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应结合学科专业情况,综合考虑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实践成果和综合素质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对学术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奖励和资助标准、名额分配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奖励和资助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生每年20000元。

(二)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分三档:

2027 级及往届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为每生每年9000元、二等奖为每生每年6000元、三等奖为每生每年3000元。

从2028级起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为每生每年12000元、二等奖为每生每年7000元、三等奖为每生每年3000元。

学校可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动态调整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2025级及以后的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2024级及以前的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学校可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动态调整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第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奖励和资助名额分配研究生院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依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在校生规模、培养质量、学科建设情况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等情况,草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经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

2027级及往届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全覆盖。其中,一 等奖名额不超过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10%,二等奖名额不超过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25%,其他符合条件的研究生为三等奖。

自2028级起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80%,其中,一等奖名额不超过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10%,二等奖名额不超过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20%,其他符合条件的研究生为三等奖。

学业奖学金名额具体由研究生院根据全日制在校生人数直接分配到培养单位。学校可结合实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动态调整学业奖学金名额。

国家助学金名额由研究生院根据本办法认定。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及其他课程单科成绩均须75分(按四级评定则需“良好”)及以上。

(六)在读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在本专业领域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或本人第二,导师第一)。

2.参与编撰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学术专著、译著、编著、教材、工具书、教学案例、咨询报告、提案等。

3.在本专业领域获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排名第一,或本人排第二、导师排名第一),或行(企)业认可的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

4.主持校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含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项目,即“攀登计划”),或主持横向项目(到账经费5000元及以上),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

5.获省部级及以上政府科研奖励、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或在本专业领域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研究生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若研究生参与联合培养专项计划(含科教融合、产教融合〔基地联合培养〕、硕士点建设单位联合培养),其成果署名单位应含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七)各培养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所有课程单科成绩均须及格。

(六)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七)各培养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无固定工资收入。

第十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超出正常学制期限者。

(四)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参评学年无故不缴纳学费、住宿费或逾期不注册者。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或复学后再行发放。超过正常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符合学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名研究生在正常学制期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是科研成果和获奖等成果不得重复申报使用。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采取量化计分方式开展,由研究生院拟定量化计分方案,计分方案应全校公示征求意见,报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通知要求,经导师同意后,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申请表,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培养单位初审:各培养单位统一按照学校当年最新的计分方案,核算参评学生分数,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按照总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培养单位的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在培养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送研究生院。

(三)学校审核公示: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评审确定学校的推荐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将评审材料上报省教育厅。评审材料包括评审报告(含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和获奖研究生汇总表等。

第十五条 学业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通知要求,经导师同意后,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申请表,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培养单位初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评审,并将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送研究生院。

(三)学校审核公示。研究生院汇总审核后上报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将评审材料上报省教育厅。评审材料包括评审报告(含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和获奖研究生汇总表等。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通知要求,经导师同意后,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申请表,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培养单位初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并将资助名单在学院公示不少于 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送研究生院。

(三)学校审核公示。研究生院汇总审核后上报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将评审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七条 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按程序办理相关奖助学金手续。研究生提出申请必须实事求是根据自身条件填写相关信息,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可信、准确。

第十八条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期间向本单位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研究生对培养单位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学校公示期间若存在异议,研究生可向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经学校评定的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名单,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认定的国家助学金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备案。

第二十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学校将及时告知原因。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与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学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第五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院会同财务部将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学业奖学金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助学金按月发给受助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院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应用的通知》(粤教助函〔2019〕5号)文件要求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和研究生信息安全,防止研究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校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认定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院和培养单位应熟悉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增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明确事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热点舆情上报、发声、跟踪。

第二十七条 评审过程中及评审结束后,发现参评研究生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并追回所发荣誉证书和所发奖金,情节严重者,依据《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受奖助学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院应及时宣传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教育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二十九条 培养单位应做好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培养单位辅导员应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第三十条 鼓励受奖助研究生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公益志愿服务,学校统筹安排志愿服务项目;因科研任务、实习实践、联合培养专项计划等客观原因无法参与的,可向培养单位提交书面说明申请豁免,不影响下一年度奖助参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与国家、省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各培养单位评审细则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合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广师大〔2024〕3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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