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6-10-0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研究生资助管理工作,确保研究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 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 号)、《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6〕1 号) 等文件规定,结合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研究生资助包括国家资助项目、学校资助项目和社会资助项目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和评审原则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合署)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科学技术部(人文社科部合署)、审计工作部、财务部主要负责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研究生院分管资助工作负责人。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负责研究生资助工作重大事项的研讨和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合署),负责统筹开展学校研究生资助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组长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研究生思政、培养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导师代表、辅导员、研究生工作秘书和研究生代表等。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的评审办法制定具体的评审细则。

评审细则须在评审工作启动前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细则和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成员在履行研究生资助评审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出现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在评审前主动向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培养单位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三章 资助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和地方政府下拨经费、社会或个人的捐赠、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研究生资助专项经费等。

第七条 学校每年初编制学生资助经费专项预算,按照学校教育事业收入5%的比例足额提取学生资助专项经费。

第八条 各类研究生资助经费由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使用,具体程序为:提前申请、各级审核、学校审批、全校公示、制表发放、回访调查、监督检查等。确保研究生资助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精准。

第九条 研究生院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切实确保研究生资助经费的预算执行效率,认真做好研究生资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各项资助,将资助资金真正用于研究生资助和优秀研究生的奖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奖助学金的实施进度。当年提取的研究生资助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全部使用,确有结余应滚入下一年继续用于研究生资助。

第四章 国家资助项目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20000元/生/年,按照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具体细则详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良好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具体细则详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正常学制内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具体细则详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 25000 元/生/年。

第十四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研究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之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 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全日制研究生最高不超过 25000 元/生/年。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十五条 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包括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千名高校毕业生下基层从医上岗退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等相关政策。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资金管理,按我省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的资助对象是我省户籍当年考入学校的全日制残疾人研究生。资助标准为一次性资助20000元/生。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研究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第五章 学校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开通绿色通道政策,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以向学校申请缓缴学费,再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新生顺利入学。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 “三助一辅”(助研、助教、 助管、学生辅导员)岗位,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具体细则详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专项经费,补助对象为因病因伤需支付大额医药费,且通过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理赔后,自负部分医药费仍造成严重经济负担,或因个人及家庭遭受突发性重大意外伤害(如家乡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审核,经研究生院根据学生困难情况,按不高于5000元的标准酌情审批发放。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1.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医疗等相关费用,影响学生完成学业的,补助金额最高为5000元;

2.学生父母罹患重大疾病或父母亡故的,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医疗等相关费用,影响学生完成学业的,补助金额最高为3000元;

3.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干旱、洪涝等)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基本生活受到较大影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的,补助金额最高为 2000 元;

4.有其他情形的,参照上述标准酌情给予相应补助。

第六章 社会资助项目

第二十条 通过校友会办公室(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 等相关单位和教职员工拓展的社会资助项目,由相关单位和人员与出资人确定奖助学项目的标准、申请条件后,由研究生院根据社会资助项目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七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生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失信惩戒。申请资助的研究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结果,收回资助资金,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费定向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资助政策,按照国家、广东省专项文件及学校配套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与国家、省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各培养单位评审细则、校内其他资助单行文件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广师大〔2024〕33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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