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25-04-11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位授权学科建设,提升人才培养水平,保障学位授予质量,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评议与决策机构和最终审定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置学校、学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各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秘书1-2人。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委员任期内因退休、调离本校、暂时离职学校岗位或其他不能正常履职情形超过一年者,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缺额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增补。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具体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和本科教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位授予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负责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主席组成。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长担任。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各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原则上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一般不超过9人,特殊情况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委员名单须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1)按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和分管本科教育工作的副院长(无学位授权点则为分管本科教育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及导师代表等组成(无学位授权点,委员则由专业负责人、系主任及教授代表等组成)。

    (2)涉及多个二级学院的一级学科点或专业学位点的情况,由牵头学院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推荐成立分委员会,主席由牵头学院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1-2名),委员由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及导师代表等人组成。

    第七条  新一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原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自行解散,学校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九条  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并提出授予或撤销相关人员学位的建议,以及授予学位的异议事项处理建议。

    (二)提出新增校内研究生导师、校外兼职导师、校外行业导师(原则上应为校级及以上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合作单位专家)和具备年度招生资格导师建议名单,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不称职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建议。

    (三)审定所辖学科专业各类学位授予标准。

    (四)推荐优秀论文、优秀研究生导师、优秀研究生科研成果及其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评奖参选名单等。

    (五)所辖学科专业学位的规划、申报、建设、评估与管理。

    (六)所辖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质量的监控与评估。

    (七)所辖学科专业学位相关问题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学位办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前期调研、协调并形成决策参考建议。

    (二)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议题相关材料、资格的前期审核。

    (三)本校学位相关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实施、上报等。

    (四)经主席同意,确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议题,并组织召开会议。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工作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2次全体会议。如有特殊需要,可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各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一般每年不少于4次。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含分委员会,以下至第十六条同)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表决结果由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形成详细的会议纪要。会议表决结果、会议纪要等由学位办存档。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提前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请假,不能委托投票。委员请假获批后须在会议开始前向学位办主任报备。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议题内容需要邀请校内外专家及相关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主席提议,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列席人员具有发言权,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广师大〔2018〕4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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