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有关制度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工程建设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五条 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贯彻“程序正义、权力制衡、终身留痕”的廉政风险防控有关要求,促进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提高采购效率。
第六条 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产品、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采购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校的采购、招标工作,研究和决定有关采购、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采购项目变更等问题。领导小组由分管招投标管理中心和财务处的副校长以及校长办公室(依法治校办公室)、工会、审计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处、基建处、教务处、科研处、网络信息中心、招投标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分管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不同的采购招标项目成立相应的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项目的采购用户、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依法治校办公室等有关负责人、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招标投标工作小组的职责包括:审核采购文件;参与采购答疑和质疑问题处理;协助有关部门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办理有关合同等手续。
第九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是学校的采购招标执行部门,职责
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学校各类采购与招标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
(二)负责学校各类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与招标项目的实施,包括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校内集中采购等,以及采购计划、合同备案、统计数据等信息处理工作;
(三)负责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组织相关部门,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组织采购文件的讨论;
(四)负责学校招标采购对外协调的相关工作,配合处理有关招标采购工作的质疑和投诉等工作;
(五)负责建设和维护学校招标采购管理系统,负责招标采购信息的收集、发布、统计、分析和评估工作;
(六)负责采购招标项目的归档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办理合同、协议等相关手续;
(八)负责其他有关采购招标的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为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范围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具体如下:
(一)管理范围
1.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多媒体设备、办公家具、会议、培训、出访、消防维保,以及职责内的其他货物、服务;
2.后勤处:物业管理、食堂物资、绿化种植、学生宿舍家具及配套设施、水电气维护维修、交通、体检、幼儿园设备等,以及职责内的其他货物、服务;
3.基建处:房屋建筑、给排水、供电、燃气、地下管网、装修、修缮工程及相关的咨询、勘察、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评估鉴定等服务,以及职责内的其他货物、工程、服务;
4.网络信息中心:信息化设备(计算机除外)、弱电工程、软件系统、信息技术咨询与设计、信息化运维等,以及职责内的其他货物、工程、服务。
学校对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未明确管理部门的采购项目按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选择管理部门负责。
(二)管理职责
1.负责审查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及预算;
2.负责组织、协调采购项目的购前论证,包括可行性论证、需求论证、进口论证、大型仪器论证等、汇总及审查采购用户采购计划;
3.参与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的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参与采购文件的讨论;
4.协助用户签订合同,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采购用户是指依法使用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采购的校内单位或正式工作人员,是采购活动的主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申请和预算申报;
(二)负责申报采购计划、提出采购需求,并按要求进行需求调查,协助进行需求审查;
(三)参与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的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参与采购文件的讨论;
(四)负责选派用户评审代表、起草和签订合同;
(五)负责对采购需求文件的释疑工作,协助处理有关招标采购工作的质疑和投诉等;
(六)负责采购合同的履约;
(七)负责资产报增及合同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财务处在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包括:
(一)根据学校年度或科研项目预算资金安排,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来源;
(二)参与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的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参与采购文件的讨论;
(三)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
(四)办理结算和支付采购资金;
(五)按照相关规定对学校采购活动实施财务监督。
第十三条 依法治校办公室负责为学校采购招标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参与处理学校采购招标法律问题,对采购项目具体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审计处按照相关规定对学校采购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章 采购限额标准
第十五条 采购限额标准是指同一财政年度内,在同一预算项目下采购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限额标准。
按照采购项目的品目分类和采购限额标准,学校采购活动分为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和校内采购。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是按照广东省最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凡使用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行为。
第十八条 校内采购具体分为校内集中采购和校内分散采购。
校内集中采购包含以下项目,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实施采购:
(一)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的项目;
(二)单次采购预算在 20 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属于校内分散采购,由采购用户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 学校禁止各种形式的规避校内集中采购、规避政府采购、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
在同一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采购,累计采购金额超过校内集中采购限额的,属于规避校内集中采购;累计采购金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的,属于规避政府采购;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采购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依照程序核准后实施采购的除外。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一节 编制采购预算及项目立项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应当以财政年度、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经费预算为基础,按照学校预算管理规定及“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进行申请、论证、审批和立项,落实经费预算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学校部门预算的一部分,根据财务处当年下达的预算及各专项资金预算,由各管理部门组织各采购用户编制申报。学校各采购用户应当及时做好年度采购预算。
预算外下达的专项、列入本单位下一财政年度采购预算或者申报年度追加预算,由各管理部门协调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 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其他公共媒介向社会发布招标计划。采购意向公开或招标计划应在学校预算批复后及时发布,最迟不得晚于采购或招标活动开始前 30 日。
第二节 编制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三条 采购需求由采购用户负责编制,如有必要可委托第三方编制。采购需求应当包括技术、商务要求,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定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明确。采购需求不得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技术、商务条款;不得列入某一品牌特有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等。
工程类项目的需求还应当有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合同主要条款等必要资料,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
第二十四条 用户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应按以下规定对相应的项目进行需求调查:
(一)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采购归口管理部门、采购用户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用户参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开展需求调查。
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牵头组建审查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单位包括采购用户、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依法治校办公室和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查工作小组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第二十五条 采购计划由采购用户在招标采购管理系统上申报;属政府采购的,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转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采购计划一经核准,原则上不作调整。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按计划申报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购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执行。未纳入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不能组织实施采购工作,也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采购项目必须通过学校立项审批和经费审批方可实施。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在做好需求调查和项目审批的前提下,尽早将采购申请提交到招投标管理中心,确保采购项目的完成与实施。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
第五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是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政府部门认可的其它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项目,须按照政府采购方式或上级管理部门认定的电子化采购模式执行。
电子化采购模式是指学校通过上级管理部门认可的电子化采购平台进行采购的方式。其中,属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应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执行电子化模式采购,如:直接订购(包括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反拍、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等。
属于“小零易购”品目类别项目可在“广东省教育部门‘小零易购’电子采购系统(以下简称小零易购)”进行电子化模式采购,如:直购、议价、电子竞价和电子反拍等。
第三十条 校内集中采购可以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校内邀请招标、校内竞争性磋商、校内竞争性谈判、校内询价、校内单一来源采购、电子化采购以及其他采购方式:
(一)校内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校内邀请招标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校内竞争性磋商是指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校内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校内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校内询价是指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函,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经保密部门认定的涉密项目,按保密有关规定执行采购;
(八)经学校批准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
第三十一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校内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供应商可供选择;
(二)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第三十二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校内竞争性磋商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三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校内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招标后应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标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采购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并经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四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校内询价方式采购,也可用校内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
(一)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二)项目构成简单、市场竞争充分的。
第三十五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校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的。
第六章 采购工作规程
第一节 采购方式的审批
第三十六条 采购计划经采购单位负责人和经费负责人批准后,在采购计划执行时间内将详细的用户需求提交到相关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采购用户可以对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提出建议,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中心、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适用条件进行审批。
第三十八条 采购方式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更改。采购实施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由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政府采购项目还应当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节 采购实施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需购买进口产品时,采购用户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并获得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采购。
第四十条 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属于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可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实施采购,可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采购文件经学校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四十一条 校内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方式的,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供应商(响应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7 日。如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 5 日发布更正公告;不足 5 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四十二条 校内集中采购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视同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评审委员会有关规定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一般由采购用户或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代表、有关经济、技术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3 人以上单数(含 3 人),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二)学校设立相应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所有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5 年以上的经历,并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关注册执业资格水平;
(三)根据采购项目性质,评审委员会成员从学校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一般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有特别要求的项目,评审专家由采购用户、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投标管理中心商议后,报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四)评审专家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在开标前 24 小时内抽取确定,并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通知评审专家,通知时不得将评审项目预先告知专家;
(五)如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代理机构从学校评审专家库或代理机构专家库中抽取及通知;
(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审委员会,否则应主动申请回避,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七)在采购结果公告之前,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评审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审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三条 校内集中采购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评审方法。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经采购用户或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3 人以上单数(含 3 人,且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专家论证,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在招标采购管理系统上公示 3 个工作日没有收到异议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四十五条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至报名截止时间止报名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报名截止时间可顺延不少于 3 个工作日,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四十六条 经顺延后报名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以及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采购失败。除采购用户取消采购任务外,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用户需求或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应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用户需求或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采购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或相关部门认为有必要进一步修改用户需求或采购文件的,由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后修改用户需求或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四十七条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在取得所有投标供应商书面同意后,可直接变更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无须另行提交申请材料报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一)报名截止时间经顺延后,仍然不足三家投标供应商报名的;
(二)报名截止时间经顺延后,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三)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资格条件或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若有效投标供应商只有两家的,采购方式直接转为竞争性谈判,评审委员会转为谈判小组,按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执行采购;
若有效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的,采购方式直接转为单一来源采购,评审委员会转为谈判小组,按单一来源采购的规定执行采购。
第四十八条 采购信息应在招标采购管理系统上公开发布。
第四十九条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五十条 如遇询问、质疑或投诉事项,由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采购用户等按监督部门的要求予以答复,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采购用户有责任协助调查、协调、答复有关询问、质疑或投诉事项内容,在 7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如有必要,招投标管理中心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共同磋商。
第五十一条 采购结果由采购用户确认,采购用户应当自收到采购结果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依法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用户在此期间内未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且未以书面形式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节 合同与验收
第五十二条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采购用户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学校合同管理有关程序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用户、中标(成交)供应商都不得向对方提出采购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背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采购用户应在签订合同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后的采购合同在招标采购管理系统备案;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中心须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签订后 2 个工作日内在云平台备案。
第五十三条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采购用户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如未能通过验收的,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节 信息统计与归档
第五十四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
第五十五条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采购用户应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政府采购及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合同由相应管理部门移交学校档案馆统一归档。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问责
第五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各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各自部门职责范围内,对以下采购活动的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相关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的情况,以及政府采购预算或者财政资金使用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五)对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的处理情况;
(六)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七)实际采购价格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差异情况;
(八)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培训情况;
(九)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 审计处依法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学校党委和分管校领导;必要时,可以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十八条 纪检监察室依法依规对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实施监察;接受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对有关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
第五十九条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不得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学校的采购活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学校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供应商在校内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购用户或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经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决定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校内通报,禁止参加我校校内采购活动一至三年;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放弃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采购合同义务的;
(三)擅自更改、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四)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质疑及投诉的;
(五)使用串通投标手段参与投标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采购项目,可以直接采购:
(一)不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校外捐助资金实施的采购,如资金提供方在书面协议中有专门要求的,可以按其要求进行,但违背我国有关采购法规的除外。
(二)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科研项目,涉及到采购具体的测试化验加工等服务的,在科研项目计划书(合同书)或者批复中明确的,无需重新立项审批。在计划书(合同书)或者批复中已经明确服务单位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且有明确经费额度的,用户可以按照学校合同管理规定与服务单位签订合同。
(三)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的专项采购,可按其确定组织采购。
第六十一条 涉密采购指的是使用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因采购对象、渠道、用途等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在采购过程中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并采取保密措施的采购活动。
涉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其他的项目由用户自行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
第六十二条 抢险(含水电气紧急抢修)救灾紧急采购不适用本办法。第六十三条 独立核算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由其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广师大〔2019〕209 号)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若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