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和《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三条 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中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完成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
了本学科或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
术研究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
(设计)的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四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因考试作弊而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
(五)毕业资格审核结论为不予毕业者。
第五条 本科结业生,在准予结业后两年内回校完成重修、补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者,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的条件,可申请授予学位。授予学位的时间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计起。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审核程序
第六条 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和评定工作在每年 6 月、12 月举行。
第七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本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要求,对本科毕业生品德操行、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进行审查,召开会议评议,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建议名单,在院内进行公示后,提交教务处。对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应当告知其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第八条 教务处复核各学院报送的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学士学位建议名单,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者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已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一)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一条 对第十条第(一)款的认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作出判断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对第十条第(二)款的认定,由学校招生委员会进行调查作出判断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对第十条第(三)款的认定,由学校依法治校办公室进行调查作出判断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校学术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和依法治校办公室的调查和认定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四章 申诉和复议
第十二条 未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审核者,可以按以下程序,申请复议:
(一)学生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可在决定公布后 5 个工作日内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不授予学位决定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的,可要求学位办公室予以研究,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三)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申诉材料足以证明符合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位委员会主席决定变更授予决定。非上述条件,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召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进行复议。若同意复议,则由学位办公室将申诉人资料提交到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重新审核;
(四)对复议重新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学位办公室将复议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学士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细则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