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采购行为,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采购工作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货物、工程、服务的具体品目名称详见财政部颁发的最新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按照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三条 采购用户不得开展没有资金预算计划、专项资金下达文件的采购工作。
第二章 规模标准与采购组织形式
第一节 工程采购项目规模标准与组织形式
第四条 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进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五条 按照最新的《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修缮工程和装修工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按以下规定实施采购:
(一)2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基建处委托招投标管理中心遴选零散装修修缮施工供应商,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进行定点议价采购;
(二)20 万元以上、不足 50 万元的项目,基建处可在云平台的定点采购供应商库中指定 1 家供应商,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在云平台随机抽取不少于 2 家供应商实施定点竞价采购;
(三)50 万元以上、不足 400 万元的项目,基建处可在云平台的定点采购供应商库中指定 1 家供应商,招投标管理中心在云平台随机抽取不少于 6 家供应商实施定点竞价采购。
(四)通过定点竞价直接邀请加随机抽取方式执行的项目,因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导致项目终止的,可通过定点议价或定点竞价的公开邀请方式实施采购。
(五)部分重大项目、金额较大项目(200 万元以上)或者基建处认为有必要的项目,可以先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线下遴选,然后再上云平台进行定点议价采购。
(六)上述采购方式,低额度采购项目可采用高额度采购项目的方式实施。
第六条 单项工程预算在 400 万元以下的其他工程,按以下规定实施采购:
(一)2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实行校内分散采购;
(二)20 万元以上、不足 100 万元的项目,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实行校内集中采购;
(三)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节 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规模标准与组织形式
第七条 按照最新的《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与服务类项目,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激光打印机、触控一体机等批量集中采购品目,原则上实施批量集中采购。
(二)单次采购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上的(批量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除外),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公开招标。
(三)单次采购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400 万元以下,或者采购用户认为有必要的货物与服务(批量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除外),可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或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线下遴选后在云平台实施直接订购或定点议价采购。
(四)采购预算在 100 万元以下的货物与服务(批量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除外),在云平台采用直接订购、电子反拍、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等云平台上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1.单次采购 20 万元以下的,在云平台采用直接订购、电子反拍、网上竞价、定点议价等云平台上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2.单次采购 20 万元以上、不足 50 万元的,可在云平台采用电子反拍、网上竞价、定点竞价等云平台上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采用定点竞价的,由用户在云平台的定点采购供应商库中指定 1 家供应商、招投标管理中心在云平台随机抽取不少于 2 家供应商实施定点竞价采购;
3.单次采购 50 万元以上、不足 100 万元的,可在云平台采用电子反拍、网上竞价、定点竞价等云平台上规定的采购方式;采用定点竞价的,由用户在云平台的定点采购供应商库中指定 1
家供应商、招投标管理中心在云平台随机抽取不少于 6 家供应商实施定点竞价采购。
(五)如网上竞价、电子反拍采购失败的,可实施直接订购采购。如通过定点竞价执行的项目,因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导致项目终止的,可通过定点议价或定点竞价的公开邀请方式实施采购。
(六)上述采购方式,低额度采购项目可采用高额度采购项目的方式实施。
(七)如云平台电子卖场对品目进行调整,则上述采购方式相应调整。
第八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与服务,属于校内采购项目,按以下规定实施采购:
(一)“小零易购”品目类别的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
在同一预算项目下采购同一品目,年度采购总额在 100 万以下的教学专用仪器、体育设备、教学乐器、教学家具、科研耗材、危险废物治理服务(实验室安全服务)、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教育教学专用)、音像制作服务(竞赛专用)、市场调查和民意测验服务、职业中介服务(校园招聘服务专项)、数据加工处理服务(电子数据库)等,可按以下规定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在“广东省教育部门‘小零易购’电子采购系统(以下简称小零易购)”实施采购:
1.单次采购 20 万元以下的,实施直购、议价采购;
2.单次采购 20 万元以上的,实施竞价采购;如竞价采购失败的,可实施直购、议价、反拍采购;
3.如小零易购对品目进行调整,则上述采购方式相应调整。
(二)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品目类别的服务采购项目
凡是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的项目,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清单内的服务事项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工程类服务,以及城乡规划编制、测绘、司法鉴定等其他服务,详情以该网站公布的信息为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以下规定选取:
1.单次采购 2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用户根据报名供应商直接选取;
2.单次采购 20 万元以上的项目,可采用信用择优选取、方案择优选取、多次报价竞价选取、一次报价竞价选取、一选一随机抽取、一选多随机抽取等方式选取。
(三)上述采购方式,低额度采购项目可采用高额度采购项目的方式实施。
(四)除小零易购、中介超市外的其他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
1.单次采购 2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用户自行实施校内分散采购,采购方式可参照采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采购方式,并做好内控管理;也可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在广东教采云零散采购竞价平台等平台实施电子采购;
2.单次采购 20 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广东教采云零散采购竞价平台等平台实施电子采购;也可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自行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实施校内集中采购;
3.在广东教采云零散采购竞价平台第一次竞价时,报价供应商家数应不少于 3 家,若竞价失败重新竞价无最少报价家数限制。
(五)特殊服务采购项目
会议服务、住宿服务、出版服务、旅游服务、票务代理服务、广告宣传服务(不含广东省财政厅公布的应定点采购的相关品目),采购用户须在招标采购管理系统申报采购计划,并按本细则要求编制和上传采购需求。单次采购 3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用户自行采购;单次采购 3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采购。
第九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与服
务采购项目,按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中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十条 采购需求是指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二)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三)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四)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采购用户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 3 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采购需求。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需求论证,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实际需要,明确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一经论证通过,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的,须经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的申报,根据采购预算额度不同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属于校内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用户可自行采购或委
托招投标管理中心实施采购,采购额度在 5000 元以上的校内分散采购项目,采购用户须在招标采购管理系统申报采购计划;
(二)其他采购项目,采购用户须在招标采购管理系统申报采购计划,并按本细则要求编制和上传采购需求,由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采购。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采购工作纪律:
(一)采购工作相关会议属于内部工作会议,会议内容有一定的保密性,未经许可严禁私自录音、录像,严禁将论证会议内容泄漏给潜在供应商;
(二)不得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馈赠、回扣及宴请;
(三)供应商的一切让利承诺均应反映在采购合同之中;
(四)采购期间不得与供应商私自接触;
(五)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前应对考察及商议情况严格保密;
(六)学校内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正常采购工作;
(七)采购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采购工作程序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货物类校内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广师大〔2019〕56 号)、《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工程招标采购实施细则》(广师大〔2019〕 210 号)、《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实施细则》(广师大〔2019〕211 号)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若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