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公正、科学、高质量的学位授予保障体系,规范学位授予复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位(学术)复核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学术复核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术复核申请(材料包含诉求、事实、理由及相关佐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接到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且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四条 学术复核流程
(一)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第一次送审评阅意见只有一份为C(即评阅意见分别为AAC、ABC或BBC三种组合)的学位申请人提出学术复核书面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同意后通过第三方平台“双盲”匿名交一名校外专家再次评阅,评审意见须为A或B方视为通过。
(二)学位论文答辩。同意复核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不少于3名校外专家对论文进行匿名评审。若全体专家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重新组织答辩,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组织答辩委员会进行复议答辩。复议答辩通过者,按正常程序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讨论。
(三)成果认定。同意复核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不少于3名校外专家对成果进行匿名评审。若全体专家三分之二及以上认为学位申请人的成果达到学位授予科研成果要求,则视为通过认定。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材料包含诉求、事实、理由及相关佐证材料等),逾期不予受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由主席确定是否受理,并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若决定受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应召集所有委员讨论复核议题并重新审核。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公布复核结果,将复核结果通知当事人,同时报送研究生院备案。复核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核时间超过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学位评审会议时限者,提交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三章 学位复核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行为不服的,在收到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复核申请(材料包含诉求、事实、理由及相关佐证材料等),逾期不予受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且应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八条 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立不少于5人(须为单数)的复核小组,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包含二级学院党政领导、教师代表及相关管理人员等,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复核小组对复核事项中是否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形及其他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复核调查。
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复核小组的复核情况及意见,依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充分审议并表决,经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即可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须经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再公布。
如复核过程中涉及学术评价结论的,申请人应先提出学术复核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术复核程序作出学术复核决定后,再提出学位复核。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材料包含诉求、事实、理由及相关佐证材料等),逾期不予受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立不少于 9 人(须为单数) 的复核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包含学校纪检人员、法务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教师代表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等。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定。复核小组对复核事项中是否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形,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复核调查。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核小组的复核情况,依照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充分审议,并经表决后作出复核决定送达申请人。必要时,复核决定可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再公布。
如复核过程中涉及学术评价争议,申请人应先提出学术复核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术复核程序作出最终复核决定后,再提出学位复核。
复核时间超过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学位评审会议时限者,提交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四章 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复核当事人的指导教师、配偶或者直系亲属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遵循回避原则,不得作为复核小组成员。如相关环节的牵头负责人属于回避情况时,由受理单位另行合理指定该环节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推迟提出复核申请时间的,应在收到相关文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推迟申请,是否受理该申请及推迟期限,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复核决定和处理决议等文书由受理单位采取直接送达、邮政快递、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当事人,由本人签收。如无法送达当事人本人的,可通过留置送达、社会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十四条 复核调查可以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验、实验检验、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应全面听取各方陈述、申辩,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当事人与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当事人如拒绝参加询问或者不回答询问问题的,可根据相关材料进行直接认定。
接触复核材料和参与复核调查处理的人员在受理复核申请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复核调查和处理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复核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第十五条 对于同一复核事项,申请人自首次提交申请之日起至复核结论作出前,不得以相同理由重复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结论作出后,申请人不得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启动复核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学校作出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最终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讨论处理,必要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