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作者:法治办 时间:2025-04-1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我校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分别在每年6月中旬、12月中旬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硕士学位授予相关事项。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课程学习要求

学位申请人须完成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内容及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

(一)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科研成果要求

(一)学位申请人须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以录用为准),或作为第一发明人申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1项,或登记1项软件著作权,或以第一著作人出版著作1本,或在本学科专业的科技创新实践中做出较大成绩(如制定重要的规划设计、工程设计、软件设计等,或为厅级以上部门提供调研或咨询报告并被采纳),或获得大学生学科与科技文化活动创新类竞赛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项或省级一等奖等科研成果。

(二)学位申请人若在以上科研成果中排名第二位,排名第一者为其指导教师,则学位申请人等同排名第一位。

(三)学位申请人的科研成果必须属于攻读学科或专业领域范畴,同时必须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且作者(学位申请人)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四)艺术类研究生科研成果参照学校科研处相关规定执行。

(五)专业学位对科研成果不做硬性要求。

第六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专业学位论文可以是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实践成果)。

(二)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掌握科学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三)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 1 年(学位论文工作开始时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其中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参照各相关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及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论文的字数可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的特点和选题灵活确定

(四)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学生例外)。

(五)学位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的具体要求,参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及其附件《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学位申请和资格审查。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无重大违纪处分记录,可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资格审查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校园网上登录系统,填写并提交。

(二)课程学习考试(考查)成绩单。

(三)硕士学位论文(含中文、外文论文摘要)。

(四)提交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且作者(学位申请人)第一署名单位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的科研成果佐证关键页(如:刊物封面、目录、论文或录用通知,专利授予证明或申请证明等)的复印件。

第八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

(一)学位论文预答辩是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前对学位论文质量、研究水平以及答辩准备情况进行初步检验和评估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帮助学位申请人发现论文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如文献综述系统性,论文创新性、数据可靠性、论证逻辑性等),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为后续完善提供方向;同时可以让学位申请人提前熟悉正式答辩的流程和环节,积累答辩经验。

(二)学位论文预答辩由各学科方向、专业领域(以下统称学科专业)所在培养单位负责组织。

(三)学位论文预答辩专家组成人员要求建议参照正式答辩专家要求执行。

(四)所有学位申请人根据预答辩专家组意见修改后均可进入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环节

第九条 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

(一)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由各学科专业所在培养单位负责组织。

(二)学位论文坚持自主、原创为原则,研究生应提前自主进行学位论文复制比预检测。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全文复制比”≤15%为通过;15%<“全文复制比”≤40%的学位论文,在收到第一次复制比检测结果后两周内,可申请第二次复制比检测,若“全文复制比”>15%则为不通过,须延迟半年答辩;“全文复制比”>40%的学位论文不可申请第二次复制比检测,须延迟半年答辩。研究生须按培养单位要求同时提交纸质版和对应一致的电子版学位论文,并签署学位论文检测申请承诺书,确认所提交用于检测的学位论文电子版、纸质版论文均正确无误,且纸质版论文与电子版论文完全一致。因二次复制比检测导致延迟答辩和学位授予,由学位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学位论文通过第三方平台“双盲”匿名交由3名评阅人评阅,评阅人应具有相关学科专业高级职称或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校外专家,其中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须至少聘请1名校外具有高级职称的行业专家(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领域须至少同时聘请1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1名具有高级职称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1个月提交给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对学位论文给出详细的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二)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分为三档:A.同意答辩; B.同意修改后答辩;C.不同意答辩。

(三)评阅意见处理

1.评阅意见分别为AAA、AAB、ABB或BBB四种组合方视为评阅通过。其中评阅意见有一份或多份为B(建议修改后答辩),学位申请人应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修改结果经导师组审阅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同意后方可参加答辩。除上述四种组合外的其他情况视为学位论文评阅不通过,须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并须延迟半年答辩。

2.第一次送审评阅意见只有一份为C(即评阅意见分别为AAC、ABC或BBC三种组合)学位申请人,若对该评阅意见不服,可提出学术复核书面申请,具体申请流程详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复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组织

1.学位论文答辩由各学科专业所在培养单位组织。培养单位一般应于答辩前7天确定答辩日程安排,并报送研究生院备案。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一周提交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

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由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3名(单数)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硕士或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的校外研究生导师。主席须由硕士或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具有正高职称的校外研究生导师担任,专业学位一般至少要有2名校外专家(1名硕士或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研究生导师,1名校外行业导师或行业专家)。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可列席答辩会,但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3.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记录员1-2名。答辩秘书原则上须由具有本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全职在岗教职工担任。答辩秘书须熟悉工作职责及答辩流程,协助主席完成答辩的各项环节。答辩秘书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答辩论文的送、取工作。

2)答辩前,检查研究生填写答辩系列表和学位申请书的情况,完成有关材料准备及表格填写。

3)若发现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或答辩委员对论文有较大争议,须事先通报学位点和研究生院。

4)答辩会的各项准备工作。

5)答辩前应对提交的答辩论文有大概的了解,答辩时作好详细记录安排(记录由专人保管备查,两年后方可销毁),会前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准备答辩委员会决议初稿。答辩前统一填写表决票上的研究生姓名、专业、答辩时间等。

6)答辩会开始时,事先告知答辩委员会委员须对答辩人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给出结论性意见。

7)收取答辩委员的表决表,并对各委员的投票情况保密。

8)答辩结束后,填写答辩系列表和学位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并将这些材料交培养单位,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后,填写有关表格统一上交研究生院归档。

4.各培养单位须对答辩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务必确保音频视频清晰,以备核查。

5.各学位点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应分别于当年5月底前和11月底前完成。

6.参加二次学位论文答辩的费用须由学位申请人自理。

(二)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宣布学位申请人姓名和答辩委员会名单,答辩开始。

2.由答辩秘书介绍答辩人完成培养计划的情况,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3.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报告时间在15分钟以内完成)。

4.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与会者就论文提出问题,答辩人答辩(15-20分钟,导师不可发言);采用即问即答方式,不得另行准备。

5.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仅答辩委员参加。在答辩委员会要求的情况下答辩秘书可参加,其他人员均须离场。若答辩委员以外的人员参与讨论,答辩委员投票表决无效)。

1)答辩委员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2)答辩表决未通过的,答辩委员会须就是否同意答辩人重新申请学位答辩再次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为同意重新申请答辩,否则为不同意重新申请答辩。如答辩人重新答辩仍未通过,答辩委员会不得再次作出同意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

3)答辩会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对论文的学术评语,答辩情况和通过答辩对申请人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评价,以及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含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等)。

6.答辩结束。

(三)论文规范性审查

研究生院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对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的框架结构、文字表达、撰写规范、图表参考文献引用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规范的论文必须及时修改。

第十二条 学位审批

(一)学位论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整理后的答辩记录、表决票、论文评阅意见书等材料报送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者的全部材料逐一认真审核,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结果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三)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经表决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审议中有争议的问题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在会上介绍其审议情况,经会议充分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提出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硕士学位建议名单,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者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四章  学位授予质量保障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调查核实后提出建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作出决议,学校不授予当事人学位或者撤销当事人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的,由学校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由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时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陈述申辩的期限。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依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复核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细则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九条  专业学位可依据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规定的实践成果申请学位。依据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经所在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证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广师大〔2021〕261号)、《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细则》(广师大〔2022〕3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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