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师范类专业认证整改与状态保持办法

作者:法治办 时间:2024-04-15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认证整改,稳定保持认证状态,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状态保持监控办法(试行)》(教高评中心函〔202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续改进是认证工作的重要理念和基本要求,也是认证工作的价值体现。通过认证的专业须在认证有效期内,根据认证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类评价机制,定期开展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保障和提高专业教学质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以教育部公布的通过师范类专业认证的名单为依据,所有通过师范类专业第二级、第三级认证,并在认证结论有效期内的专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作目标

按照“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认证理念,对标认证标准的指标体系、认证专家的现场反馈意见和认证机构反馈的认证报告,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通过认证整改和状态保持,充分发挥出“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强”的作用,落实面向产出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要求,形成质量持续改进机制,实现认证工作目标。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一)以问题为导向。针对认证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瞄准产出导向的评价改进机制等薄弱环节,明确改进工作目标与任务,落实各项改进工作。

(二)强化主体作用。通过认证状态保持监控,使学校加强质量意识,发挥质量保障主体作用,建立质量保障机制,保证制度执行落实,最终形成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文化。

(三)注重工作实效。学校和专业要按有关要求,真动真改,并留存、整理必要的过程性及结果性证据,提高工作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第六条 工作任务

(一)认证整改

1.制定初步整改方案

通过现场考查以后,各专业应当立即启动整改工作。根据专家组现场反馈意见,查摆问题、剖析原因、寻找对策、在现场考查后一个月之内向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提交初步整改方案(格式参照附件1),并着手开展整改工作。

2.开展先期整改工作

各专业根据初步整改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展整改工作,形成初步整改成效。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依据初步整改方案核查。

3.完善整改工作方案

在认证结论公布以后,以专业认证报告为基本依据,针对专业认证报告中指出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目标、措施、计划以及先期的整改成效,制定完整、规范的师范类专业认证整改工作方案(格式参照附件1)。

4.提交整改工作方案

在认证结论公布后1年内(次年6月30日前),专业须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整改工作方案。专业认证整改方案须经二级学院、学校审核通过之后,才能向认证机构提交。学院向学校提交审核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的4月20日,具体以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通知为准。

5.持续开展整改工作

专业对认证报告指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重点研究专业在面向产出评价机制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健全面向产出评价的制度文件,特别是建立完善的产出评价的运行机制和分类评价方法,明确质量监控主体责任,面向所有课程开展能力导向的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有效促进毕业要求的达成。

(二)认证状态保持

1.年度报备

专业在认证有效期内,每年4月20日前将本年度修订和完善的支撑毕业要求达成的课程教学材料、评价机制制度文件,面向产出开展的评价活动、评价结果、以及依据评价结果进行持续改进等原始材料(报备持续改进情况有关要求见附件2)提交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年度报备材料进行审核。经学校审核后,各专业根据反馈意见整改完善,并在6月30日之前通过师范类专业认证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相关认证机构备案。

2.中期审核

专业在公布认证结论后3年内,对改进工作进行整理,提交持续改进证据清单(格式见附件3)。认证机构组织专家对专业持续改进情况进行在线或实地核查,并依据核查结果,形成初步《中期审核报告》(附件4)。《中期审核报告》须经二级学院、学校审核通过之后,才能向认证机构提交。学院向学校提交审核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4月20日。学院提交中期审核资料后,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中期改进工作报告以及支撑材料进行审核。

3.形成中期审核结论

认证机构组织召开中期审核结论审议会议,形成中期审核结论建议,并形成《中期审核报告》,提交结论审定委员会进行审议,通过后报专家委员会审定。认证协调委员会负责处理对结论异议的申诉。

中期审核结论为“继续保持有效期”的专业可继续保持原认证有效期;中期审核结论为“中止认证有效期”的专业将被从通过认证专业名单中移除。

第七条 责任部门及要求:

(一)二级学院

成立师范类专业认证整改与状态保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学院所有师范类专业的认证整改与状态保持工作,严格贯彻落实教育部、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工作安排部署。充分发挥质量保障主体作用,大力营造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文化。

通过现场考查以后,组织相关专业根据专家现场反馈意见,立即开展整改工作,务必保证在向认证机构正式提交整改方案之前,见到初步的整改成效。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整改工作方案、年度报备改进情况、中期改进工作报告等。

以整改工作方案为总抓手,组织相关专业持续开展认证整改和状态保持,聚焦薄弱环节,紧盯改革前沿,切实提高师范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留存、整理必要的过程性及结果性证据,及时总结提炼教学改革成果。

(二)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深入挖掘各项标准的完整内涵和相关规定,结合专家组现场反馈和专业认证报告,及时开展自我剖析,寻找自身短板,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预期效果。尤其是要根据每一批认证专业的反馈意见,及时反思、及时谋划、及时整改。职能部门要将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作为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认证标准,积极谋划、主动作为,补齐短板、强化优势,改善办学环境、师资队伍、支持条件,确保专业办学条件满足认证要求。职能部门在认证整改和状态保持方面开展的工作,要主动对接全校各师范类专业,为专业质量改进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三)公共课开课单位

公共课开课单位要组织教研室成员集体备课。在维持课程基本内容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对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毕业要求指标点支撑矩阵,根据本课程支撑的毕业要求修订课程大纲,尤其是要结合具体专业厘定课程目标、组织课程内容、设计教学方案和评价方案,避免千篇一律。根据学校和二级学院制定的课程评价制度,开展课程考核合理性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做好课程反思和持续改进工作。

第八条 工作考核及结果运用

师范类专业认证整改与状态保持是推进师范类专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有关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开课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见到实效。学校将师范类专业认证整改与状态保持纳入二级学院教学业绩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对于未按要求落实整改与状态保持,工作力度不够、效果不实的,学校将责令限期整改;若因工作失误导致认证机构给出“材料不合格”或“中止认证有效期”结论,学校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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