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6-10-0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规范数字 化教学资源管理,提高数字化教学资源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教育数字化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数字化教学资源包含但不限于传统的在线课程(SPOC和MOOC)、基于在线课程衍生的智慧课程(智慧SPOC和智慧MOOC)以及其他各种成课程体系的教学资源。上线至中国大学MOOC、学堂在线、学银在线和智慧树等在线开放课程平台的课程统称为MOOC,未面向社会公开上线的在线课程统称为SPOC。

第三条 数字化教学资源是助力课堂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支撑。学校大力推动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由教务部负责全面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

第四条 依托学校优势学科和优势专业,着力打造一批反映学校特色、彰显学校水平、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优质数字化教学资源。通过构建开放共享的数字化教学资源体系,探索新型教学模式,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条 鼓励全校教师依托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学科前沿课和反映学校办学特色的课程积极开展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积极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建共享。

第六条 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资源理念先进,特色鲜明,无政治性、科学性错误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

(二)资源内容导向正确,内容结构和知识体系完善。

(三)资源系统完整,类型丰富,能满足学习者自主学习的需求。

(四)资源建设团队结构合理,能承担资源建设应用与运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采取立项和认定两种方式开展建设。

(一)立项方式:学校设立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相关项目,对获批项目给予经费支持,达到建设标准方可申请结题。

(二)认定方式:若教师有自主建设的数字化教学资源,可以采取由教务部组织、专家组认定的方式,对资源进行评审、认定。学校根据认定结果,参考同类资源立项项目,予以相关支持。

第三章 数字化教学资源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对于学校立项支持的、教师自主建设由学校认定的、以学校名义建设的数字化教学资源,知识产权归学校和资源建设团队共同所有,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工作量认定和成果奖励。

第九条 资源建设团队应保障资源的持续更新与稳定运行,维护良好的应用与共享秩序,为学习者提供优质的教学支持服务与个性化指导。团队应对学习数据进行全面监测,关注学习者评价反馈,及时优化资源,提升运行水平。资源投入应用共享后,团队应在教学实践中广泛推广,充分利用资源创新课堂教学模式,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应重视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加强对本单位资源的管理和质量把关,对优秀教师和优秀资源应予以表彰和激励,对问题资源应责令整改或暂停应用共享。

第十一条 数字化教学资源的数量、质量、运行保障及应用效果纳入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由教务部负责统筹全校数字化教学资源的日常监管与运行评估。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数字化教学资源的持续运营,运营收益由学校和资源建设团队共享,其中运营收益的30%由学校用作资源管理费,70%发放至资源建设团队,由负责人进行分配后发放。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参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核算教师在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方面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四条 对于教师自主建设,学校认定通过的数字化教学资源,参照校级同类立项项目予以相关支持(立项建设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教务部为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团队提供全流程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阶段的技术指导与培训支持,上线阶段的资源审核与平台对接,认定阶段的成果评审与成果奖励,以及运营阶段的收益结算与财务入账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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