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41 号令)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
建设,激励学生刻苦学习,立志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接班人,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业预警与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校 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院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教务处。
第四条 学业预警与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加强学生学业教育的规划,统筹协调学业预警与指导工作,对学生学业存在的特殊问题或情况进行指导与决议。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业预警与指导工作组,由院长担任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专业负责人、辅导员、教务员等组成。
第六条 学业预警与指导工作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把对人才培养方案的解读、专业课程修读要求、学籍管理规定、转专业规定与申请、辅修专业学位修读、微专业修读、考研深造准备等内容列为新生教育的重要内容;将学业规划指导贯穿于本科学生工作中,分年度有侧重地督促学生及时主动调整规划,以保障在规定年限中完成本科学习要求。
(二)建立健全学院导师制,切实加强导师对学生的学业规划指导以及学业困难咨询、问题解决帮扶等。
(三)加强行政教辅人员与专任教师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学业情况,主动分析学生成长特点、现状以及出现的问题,助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
第七条 学校和学院对学生的学业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跟踪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一、二年级侧重学业规划和自主调整;修读满两学年进行第一次学业诊断与学业预警;修读满三学年进行第二次学业诊断与学业预警;毕业前进行毕业预审。
第八条 学业诊断。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完成两学年学习,在第五个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进行第一次学业诊断;学生完成三学年学习,在第七个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进行第二次学业诊断;在第八个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进行毕业预审。在学业诊断后,根据考核不通过的课程门数、考核不通过的课程学分数或已修学分占相应学年段应修学分总数比例等情况,确定需要做出学业预警的学生名单。
第九条 学业预警标准。在第一次学业诊断和第二次学业诊断后分别进行第一次和第二次学业预警。预警标准如下:
(一)第一次预警标准。主修专业前两学年内累计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门数(补考、重修合格后不计入)达到 6 门以上(含本数);或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分达到 14 学分以上(含本数);或已获学分总数低于前两学年应修学分总数(公共选修课按 4 个学分计入)的 80%。
(二)第二次预警标准。主修专业前三学年内累计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门数(补考、重修合格后不计入)达到 4 门以上(含本数);或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分达到 10 学分以上(含本数);或已获学分总数低于前三学年应修学分总数(公共选修课按 8
个学分计入)的 90%。
第十条 学业预警工作流程。具体如下:
(一)对达到第一次学业预警标准的学生,由学院给学生下达《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通知单》(附件 1),一式两份,一份由学院存档,一份由学生保管。由主管教学或学生工作的学院副职领导与学生谈话,了解问题所在,进行警示教育,加强帮扶指导。学院需将预警结果告知家长,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对达到第二次学业预警标准的学生,由学院给学生下达《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业预警通知单》(附件1),一式两份,一份由学院存档,一份由学生保管。由学院一名党政正职领导与学生谈话,进行警示教育,加强帮扶指导。学
院需将预警结果告知家长,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学业调整与帮扶。主要内容包括:通过学业诊断后,对有课程考核不合格现象但尚未达到学业预警程度的学生,及时安排做好学生补考、重修工作,加强指导。对于达到学业预警的学生,由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与指导工作组制定具体的学业调整指导和帮扶方案,加强学习监督;对因为学习能力、方法等造成学业困难的学生给予提醒和帮扶,对因为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造成学业困难的学生给予警示和教育。
第十二条 毕业预审。学院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分要求(除毕业论文设计学分外)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预审查,对于无法在四年内完成学业要求的学生指导其申请降级,一经批准,不再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后续环节。
第十三条 对达到降级规定的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相关要求做降级处理,由学院给学生下达《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降级通知单》(附件2)。由学院一名党政正职领导与学生谈话,进行警示教育,加强帮扶指导。学院需将降级结果告知家长,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 学业预警标准原则上按以上规定进行,各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适当调整,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各学院需每学年将学院学业预警工作情况向教务处报备。非学业预警的学期各学院需做好学业预警跟进工作。教务处将不定期对各学院学业预警与指导工作进行检查,做好督促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