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分类遴选和分类建设高水平导师队伍。研究生导师根据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需要通过遴选产生,按需设岗,动态管理。研究生导师分为校内导师(含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校外兼职导师和校外行业导师,按不同条件要求分别遴选。
第三条 每位教师原则上只能遴选一个学科方向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和一个专业领域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基于特色发展需要,学校鼓励已获得一个专业领域其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经验丰富的教师,申请认定获得一个专业领域的教育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四条 学位点拥有根据本学位点内涵建设、研究生培养实际需要遴选研究生导师的自主权。研究生导师遴选应遵循“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正、保证质量”的原则,应有利于凝练学科方向和组建学科创新团队,有利于学科建设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六条 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七条 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培养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有机结合,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八条 身体健康、有充裕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从事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工作,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含校聘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56周岁(以遴选当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的在职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以遴选当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的优秀青年讲师。遴选教育硕士导师要求连续从事教学工作不少于2年。
第三章 业绩条件
第九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
(一)校内导师。应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扎实的理论基础、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具有较好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能高质量地讲授本学科专业研究生相关课程。近5年,与本学科专业密切相关的科研业绩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科研业绩级别按科研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自然科学类申请者
(1)科研项目
申请者须满足下列条款:
①主持厅级及以上纵向课题至少1项(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讲师须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纵向课题至少1项)。
②主持及参与的科研项目(含纵向和横向课题)可支配经费(附相关证明)至少15万元。
(2)科研成果
申请者须满足下列条款之一:
①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核心期刊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被SCI、EI收录1篇及以上。
②以第一发明人授权专利2项及以上,其中授权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③以第一作者发表核心期刊论文和以第一发明人授权专利,合计2篇(或项)及以上,其中被SCI、EI收录1篇或授权发明专利1项。
④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不包含教材)1部及以上。
⑤获得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1项及以上(国家级、省部级奖排名不限,市厅级奖前3名)。
2.人文、社会科学类申请者
(1)科研项目
申请者须满足下列条款:
①主持厅级及以上纵向课题至少1项(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讲师须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纵向课题至少1项)。
②主持及参与的科研项目(含纵向和横向课题)可支配经费(附相关证明)至少3万元。
(2)科研成果
申请者须满足下列条款之一:
①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核心期刊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被SSCI、CSSCI、A&HCI收录1篇及以上。
②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不包含教材)1部及以上。
③获得厅级及以上的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1项及以上(国家级、省部级奖排名不限,厅级奖前3名)。
④艺术类申请者有1项及以上作品参加省部级及以上展览会、音乐会等。
(二)校外兼职导师。各学位点可根据研究生培养和学位点建设的实际需要,在有良好合作关系的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职业院校、基础教育学校有计划、有目的地聘请校外兼职导师。聘任原则应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术水平的提升,有利于拓展办学空间和吸纳校外优质教育资源,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遴选条件要求与校内导师一致。
第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一)校内导师。应具有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应用研究水平和开发能力,能开设本学科专业研究生相关课程;或长期开展“产学研”合作,在本学科专业的科技开发、专业实践中做出过较大成绩,具有明显的企(行)业背景,能够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开设实践类课程或指导实践教学。近5年,与本学科专业密切相关的科研业绩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科研项目
申请者须满足下列条款
主持有较强工程应用背景或人文社科应用类市级以上纵向项目至少1项(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讲师须主持同类厅级及以上纵向课题至少1项)。
主持及参加的科研项目(含纵向和横向课题,其中教育硕士点学科专业可包含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可支配经费,工程类专业学位硕士点学科专业至少25万元,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点学科专业至少5万元。
2.科研成果
申请者须满足下列条款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应用研究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论文1篇及以上。
(2)以第一发明人授权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及以上。
(3)在相关科技开发、专业实践中做出较大成绩(如制定重要的规划设计、工程设计、软件设计等,或为厅级以上实际工作部门提供调研或咨询报告并被采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本人为主要完成者之一(有可查证的可信凭证)。
(4)参加相关实践活动,并获得政府部门或行业权威机构的奖励(有可查证的可信凭证)。
(5)获得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1项及以上(国家级、省部级奖排名不限,厅级奖前3名)。
(6)以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大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省级一等奖1项及以上(获奖级别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校外兼职导师。各学位点可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与要求,有计划、有目的地聘请校外兼职导师。校外兼职导师聘任应有利于提升学科建设水平,有利于拓展办学空间和吸纳校外优质教育资源,有利于形成“平台共建、资源共用、成果共享、产教融合”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新机制。校外兼职导师原则上主要从我校校级及以上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依托单位中遴选,遴选条件要求与校内导师一致。
(三)校外行业导师。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行业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遴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我校研究生导师遴选组织机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院、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其职责分别如下: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研究决定该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定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和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新增研究生导师推荐(认定)名单,裁决有关申诉。
(二)研究生院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修(制)定、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以及其他日常事务,确保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位点研究生导师遴选的具体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本学位点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确定新增研究生导师名额,审议申请人资格,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本学位点新增研究生导师推荐名单。
第五章 遴选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每年开展1次,时间一般在下半年,具体安排以当年通知为准。导师资格遴选仅限于我校已获批准的学位授权点。遴选程序如下:
(一)制定细则。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制定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该细则在学位点所涉及的二级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确定名额。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该学位点内涵建设、研究生培养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当年新增导师名额。
(三)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表》(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并提交表格所填内容的支撑证明材料。申请人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有关证明,一经发现作伪并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申请。
(四)材料审核。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会同人事处、科研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等部门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签章,并由二级单位负责人核准签字盖公章后交相应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五)初审推荐。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依据《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和本办法对申请人的师德师风、学术水平、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达到应到会委员人数一半以上者,视为同意推荐为研究生导师。推荐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并将全部材料报研究生院。
(六)材料核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组织专人对各学位点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研究生导师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七)学校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各学位点推荐新增研究生导师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评议,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达到应到会委员人数一半以上者,视为通过。审议通过的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由学校公布研究生导师资格名单并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四年。
第十三条 具有外单位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人员调入我校后,其研究生导师资格须重新确认。申请人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表》(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并附导师资格证书、聘书等材料,提交导师资格学科专业所在培养单位,培养单位负责人核准签字盖公章后交拟申请认定学科专业所属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时间与遴选时间一致。
第十四条 对学校引进的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获国家杰出青年基金等国家级人才项目或入选珠江人才系列、特支计划系列等省级高层次人才项目和校聘 “达之(青年)学者”,可不经过遴选评议程序。由当事人向学位办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人事处相关证明,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同意后,可直接聘为我校研究生导师,学校保障其每年招生名额不少于2名(聘期内有效)。
第十五条 对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应在相应公示阶段提出申诉,不得越级申诉。
(一)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有异议者的申诉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并须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示。调查暂无结论的,公示名单不受影响。各学位点公示阶段结束后,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再受理申诉。
(二)若有异议者对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请裁决。对有异议者的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示。调查暂无结论的,公示名单不受影响。
(三)拟新增研究生导师经查存在不宜担任研究生导师者,取消其遴选资格;新增研究生导师经查存在不宜继续担任研究生导师者,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涉及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经审查,申诉者属捏造事实或诬告,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广师大〔2023〕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