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努力打造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言传和身教、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做到以德立身、立学、施教,当好学术权威、品德楷模和条件创造者,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第三条 政治过硬。研究生导师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制度,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第四条 师德高尚。研究生导师应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研究生。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强烈的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坚持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切实履行实际指导责任。
第五条 业务精湛。研究生导师应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秉承先进教育理念,关注学科前沿,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指导能力。遵循教育规律,关注社会需求,坚持因材施教,着力提升研究生的学术素养和创新能力。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培养方面的基本岗位职责。研究生导师应把思想政治教育与研究生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实训实践指导工作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具体要求如下:
(一)重视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建设
研究生导师要不断加强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建设,按时参加校、点、院组织的立德树人培训。研究生导师要积极引导研究生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培养研究生健全的人格品质。要及时了解研究生思想动态;支持和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党团活动。
(二)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研究生导师要以身作则,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引导研究生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增强知识产权意识。亲自审核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论文、拟申请的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杜绝抄袭剽窃、实验造假、篡改数据、论文买卖、代写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及时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教育研究生正确对待名利,实事求是地在成果上署名,不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署名,不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研究生毕业后,及时备份研究生实验记录和发表的各类文献资料。
(三)培养研究生学术和实践创新能力
按时提交研究生培养计划并严格执行;遵守课程教学、考核等制度,按时提交课程成绩;指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开展创新性工作;实时掌握研究生科研进展,每学期至少安排研究生作学习或科研进展报告2次,每月至少与研究生进行2次学术研讨;在学期间至少支持研究生参加1次国内外学术交流。鼓励研究生参与创新实践赛事活动,并给予时间、经费等方面的条件支持。对于联合培养研究生情况,要加强与校外单位的联系与合作,与校外合作导师每月至少联系1次。无条件支持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到校外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进行至少半年的专业实践,研究生导师至少到基地指导1次,并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安全教育。
(四)保障并不断改善研究生培养条件
研究生导师要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支持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研究生导师出差、出国(境)等期间,应安排好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研究生导师调离单位,应协商做好研究生转导师工作,确保培养过程和培养质量不受影响。研究生导师应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每月应给予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一定的助研津贴。
(五)增强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
培养研究生的家国情怀和国际视野,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教育研究生热爱集体、关爱他人、互助合作、乐于奉献;提高研究生明辨是非、维护公平的能力,培养研究生的法律意识。鼓励研究生参与扶贫、义工、助学等公益活动;支持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1次社会实践活动。
(六)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指导
培养研究生健全的人格品质,促进研究生养成大度胸怀和坚韧意志,帮助研究生健康成长。掌握相关心理知识,具备基本的心理问题发现能力。关心研究生身心健康,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及时了解研究生心理动态,每学期与研究生至少进行2次谈心谈话。加强对研究生的心理疏导,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引导有心理困难的研究生,积极寻求专业帮助。
(七)加强研究生就业创业指导
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指导研究生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发展规划。及时向研究生传递相关的就业信息,推荐合适的工作岗位,力所能及地为研究生的就业创造条件。对有创业想法的研究生,鼓励其进行创业实践,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应用转化,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研究生创新创业能力。
(八)加强研究生日常指导
建立健全研究生日常管理制度,定期上报研究生导师与研究生沟通记录。加强人文关怀,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渠道,充分利用网络通讯工具加强交流,引导研究生养成良好的科研、学习、生活习惯,尽力帮助研究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章 研究生导师禁止行为
第七条 严格遵守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严禁“十不得”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得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二)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
(三)不得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
(四)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
(五)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
(六)不得有违反学术规范、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等行为。
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
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九)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
(十)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五章 督导追责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违反第六条、第七条,应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经核实后给予以下处理:情节较轻的,由研究生院会同研究生导师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并予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1-3年,3年内不得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取消研究生导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情节严重并引发社会舆情事件的,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并在下一年度扣减该单位研究生招生指标1-10名。
(二)研究生导师绩效工资及津贴由研究生院会同人事处审核处理。
(三)校外研究生导师,则取消其在我校的研究生导师资格,其相应事实材料报送该研究生导师所在单位审核处理。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违反国家、省和学校的规定行为要求时,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条 学院在每年招生资格审核时,除按有关规定审核相关学术条件外,应对上一学年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履责情况同步审核,指导研究生导师做好工作。对存在失范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的单位,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在下一年度扣减该单位研究生招生指标30%以上,并由学校有关部门依规依纪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十一条 每年5月,研究生院组织实施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考查,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核实,报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报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 建立督导沟通与反馈机制。研究生院开通专门栏目、电子邮箱和电话,接受研究生、家长等对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履行情况的沟通与反馈。研究生院将会同研究生导师所在单位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据实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导师资格年度审核、招生资格年度审核、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绩效分配等工作的依据。对职责履行中出现失范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广师大党委〔2019〕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