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师大党委〔2019〕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学校职能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照一定程序牵头制定的,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公布的,对全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工作准则和行为规范。
第三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规章制度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单位或相关业务管辖部门文件、学校章程的规定,并注意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的协调衔接。
第四条 规章制度规定师生应当履行的义务时,应同时规定其相应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规章制度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师生员工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五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规章制度一般以条文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可分条、款、项、目。
规章制度的名称,一般称“章程”“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如果是暂行或试行的,则应注明。
第七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备案等。其中,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决定和公布是必经程序。
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第八条 起草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之前,应对其必要性进行论证。
规章制度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立项;或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党委或行政主要领导批准立项,方可起草。起草单位应及时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审批表》。
第九条 规章制度按照工作职责由相关单位负责起草。由两个或以上单位联合起草的,由学校党委或行政主要领导确定一个牵头单位。起草单位可以邀请专家参与规章制度起草。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起草单位可以委托专家或专业机构起草。起草单位对规章制度内容负责。
第十条 规章制度涉及跨单位职责的,起草单位应与主要涉及单位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经多次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将存在的重大分歧一并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完成规章制度初稿起草后,经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形成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三章 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实施征求意见前,由学校党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或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核定起草单位提出的征求意见单位名单,并提出是否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在核准范围内征求意见,其中:
(一)涉及师生员工基本权利义务和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向全校征求意见;
(二)确定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学术委员会的,学校依法治校办公室(以下简称法治办)是当然征求意见单位,党务工作规章制度应征求党办意见,行政工作规章制度应征求校办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全校公布草案等方式进行。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广泛征求所在单位师生员工意见,并按要求将修改意见反馈至起草单位。意见反馈按“零报告”制度实施,即没意见也应注明。
起草单位应整理形成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对反馈意见逐条分析论证,对合理意见应予采纳,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稿;对不予采纳的反馈意见要说明具体原因。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按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数全部收回意见,原则上需召开反馈意见采纳会,参会单位名单由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确定。如果反馈的意见极少且问题不尖锐,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可不召开反馈意见采纳会。反馈意见采纳会由起草单位负责组织召开。
反馈意见采纳会一般由分管校领导主持。需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不直接做出决定)的,学术委员会审议会与反馈意见采纳会可合并召开,会议可由分管校领导或任校学术委员会(含其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的校领导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学校党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指派其他校领导主持。起草单位应对背景、上位法依据、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重大分歧及解决情况进行汇报,会议对起草单位的意见进行审议,会后形成上会讨论稿。
分管校领导决定不召开反馈意见采纳会的,经其审定后形成上会讨论稿。
除按第十二条规定被确定为当然征求意见单位外,党办、校办、法治办原则上不参加反馈意见采纳会,安排在规章制度提交会议审定前做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十五条 确定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起草单位应及时将上会讨论稿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反馈的意见,根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处理,并再完善上会讨论稿。
第四章 审查
第十六条 法治办、党办、校办是规章制度的审查部门,党务工作规章制度由党办和法治办负责审查,行政工作规章制度由校办和法治办负责审查。起草单位将《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审批表》,上会讨论稿纸质及电子版,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及各单位反馈意见原件或复印件,相关的上位法规、文件和学校规章制度电子版等报党办(或校办)、法治办审查。
第十七条 党办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
(二)是否与其他校级党内规章相冲突,是否与党委常委会(全委会)已做出的决定不一致;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校办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学校发展规划;
(二)是否与其他校级规章相冲突,是否与校长办公会议已做出的决定不一致;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法治办负责组织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单位或相关业务管辖部门文件相抵触;
(二)是否符合学校章程,是否与其他现行校级规章制度相冲突;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四)是否按规定完善规章制度体例(如解释权、有效期和施行日等);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未按要求提交完整材料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程序要求的,审查部门可不予受理。
审查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起草单位根据审查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上会讨论稿,送党办(或校办)、法治办核定,直至党办(或校办)、法治办均审查通过。
第二十一条 对审查意见,起草单位原则上应予采纳;如不采纳并经多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且审查部门坚持不予审查通过的,起草单位应将重大分歧一并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按会议决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学校重大问题的,法治办、党办或校办可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召开由有关部门、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对有争议的问题进一步研究论证。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审查通过后,起草单位按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党委、校长和校学术委员会职责,将上会讨论稿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规定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的,须在审议通过后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规章制度时,起草单位、法治办、党办(或校办)负责人应列席会议。
起草单位应对规章制度的基本思路、核心内容、征求及采纳意见、审查意见等情况进行汇报。
第二十五条 如规章制度未获按第二十三条召开的会议审议通过的,起草单位须根据会议决定重启相关制定程序。
如规章制度按第二十三条获审议通过,起草单位应根据会议决定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印发稿。由起草单位拟文,按公文处理程序及办法,将印发稿报送党办或校办,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发文实施。
法治办是发文会签单位,会签前应对规章制度是否按第二十三条安排的审定会决定再修改完善进行核查,对是否完成会签进行核查。发布规章制度的正式文件纸质版,应送法治办两份。
第六章 修改与废止
第二十六条 修改规章制度的立项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决定。修改、废止规章制度程序的其他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及时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
规章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启动修改程序:
(一)规章制度发布以来,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单位或相关业务管辖部门文件已作修改的;
(二)当前形势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规章制度已明显不适用的;
(三)规章制度发布以来,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
(四)校内单位、个人认为规章制度的某些条款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或与上级单位、相关业务管辖部门文件相冲突,或与校内其他规章制度相冲突的,经法治办会同起草单位及相关部门审查研究后认为需修改的。
第二十八条 暂行、试行的规章制度应明确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则自动失效。
对暂行、试行的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应在规章制度有效期届满前,提前6个月以上启动对规章制度的评估工作,如有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须启动修改程序,并提前1个月完成更新工作。
对暂行、试行的规章制度,有效期届满且没有第二十七条所列的情况,如需继续沿用,且在内容上不需修改的,起草单位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审批表》,经党办(或校办)、法治办审查同意,报分管校领导和学校党委或行政主要领导批准,修改施行日期和有效期后,可重新发文,不需启动修改程序。
如出现暂行、试行的规章制度有效期届满而新规章制度未及时发布,造成该项工作一段时间内无制度可依的,责任由原起草单位承担。该工作业务已调整到其他单位的,责任由调整后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规章制度应当规定施行日期,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必要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规章制度施行时,应同时废止原规章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每年初,法治办应将上一年制定规章制度的相关材料移交档案馆归档。
法治办定期组织对学校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和汇编。
第三十一条 规章制度一般由起草单位负责解释,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在管理其内部规章制度时,应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规章制度内容不得违反学校相关规定。
校内各单位应将内部规章制度报法治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法治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规章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广师党委〔2016〕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