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行业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作者:法治办 时间:2024-04-1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行业导师的作用,规范学校校外行业导师遴选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校内导师与校外行业导师联合指导的“双导师”或“三导师(职教专硕)”制度。以校内导师为主、校外行业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校内外导师之间应保持工作交流和协调配合。

第三条 各专业学位类别或专业领域(职教专硕为专业方向)选聘校外行业导师,应本着有利于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改善导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和层次结构、拓展办学空间和吸纳校外优质教育资源、形成“平台共建、资源共用、成果共享、产教融合”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新机制的基本原则。申请者所在单位原则上应为学校校级及以上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依托单位。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专业学位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学校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第五条 愿意为学校研究生教育事业作出努力和贡献,热心在我校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熟悉所指导的专业学位类别或专业领域(专业方向),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能够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尤其是专业实践给予切实有效的指导。

第六条 原则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本行业、领域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基础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行业组织等担任重要管理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6周岁(以遴选当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 校外行业导师的职责

(一)根据培养单位需要,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培养活动,每年至少为专业学位研究生举办1次及以上学术讲座,或参与1次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的部分授课,或参加1次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或答辩环节。

(二)配合校内导师督促研究生完成各项任务,协助校内导师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实践计划和指导学位论文写作。

(三)利用自身的工作经验和社会影响力,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必要的专业实践条件(科研实验条件)和专业实践指导。

第八条 校外行业导师的权利

(一)对所聘请的校外行业导师,颁发“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行业导师聘任证书”。

(二)授课课时费标准等同于校内导师的两倍,校外行业导师的学术报告、实践教学讲座等按照学校相关标准支付。

(三)受聘期内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第一署名单位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的科研成果,学校按有关规定认定相关科研工作量。

)受聘期内享受导师津贴按实际指导月份数计算,累计指导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发放标准由培养单位自行决定,每年发放一次。若研究生有多名行业导师,导师津贴按 1 名计算。导师津贴由培养单位从研究生教学实践经费、研究生培养津贴等经费列支。



第四章 遴选和聘任

第九条 校外行业导师遴选应以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际需要为前提,根据各专业学位类别或专业领域(专业方向)的招生计划、培养方案和导师梯队建设的要求,设置校外行业导师岗位,根据岗位遴选导师,严格按照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行业导师任职条件,每年遴选1次。

第十条 校外行业导师遴选和聘任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申请人向相关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行业导师资格申请表》,并附学历、职称证书,任职证明材料和相应的成果证明材料。

(二)材料审核。相关培养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行业导师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签章,并由培养单位负责人核准签字盖公章后交相应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初选推荐。由学位点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遴选条件、培养单位意见和本学位点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对申请人的师德师风、实践经验、学术水平、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达到应到会委员人数一半以上者,视为同意推荐为校外行业导师。推荐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并将全部材料报研究生院。

(四)材料核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组织专人对各学位点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校外行业导师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五)学校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各学位点推荐新增校外行业导师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评议,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达到应到会委员人数一半以上者,视为通过。审议通过的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由学校公布校外行业导师资格名单并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3年。

第十一条 产教融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佛山基地、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东莞基地等政府开放基地行业导师,由基地提供遴选结果,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行业导师实行岗位考核,即以实际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工作的校外行业导师为考核对象,以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按照是否完成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行业导师职责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可续聘。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行业导师因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

(一)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不履行校外行业导师职责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

(三)无故不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或出国逾期未归的。

(四)学校认为其不宜继续担任行业导师的其他情形。

因本条(一)(二)(三)(四)原因取消资格者,各培养单位应将其正在指导的尚未毕业专业学位研究生,转给本业学位类别或专业领域(专业方向)其他的校外行业导师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广师大〔2020〕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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