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作者: 时间:2024-04-0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广师大〔2023〕18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结合我校实际,非学历教育主要类型分为:

(一)“国培”和“省培”项目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用于学校承担开展的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简称“国培”)和广东省教育厅“新强师工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省级培养培训、职业院校骨干教师能力提升培训”(简称“省培”)等师资培训类项目

“国培”和“省培”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按照现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培”和“省培”项目管理办法》、《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培”和“省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社会委托培训项目

面向社会并按市场化运作,为各级政府、学校、行业、企事业单位员工及社会人员的政治素质、专业技术能力、职业技能、教学能力、管理能力、综合素质等的提高而开展的各类线下线上培训项目。

(三)其他政策性项目

由行政部门下达的其他指令性或竞争性,并基本保证生源与经费的培训项目。

其他政策性培训项目管理、经费支出遵照相应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若无相关规定的参照“国培”和“省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考证认证类项目

以技术技能考证、职业资格认证、行业认证等为目标的培训项目。

(五)公益性培训项目

面向社会、学校、企业、社区等以服务社会、帮扶为目标,不收取培训费或培训费收不抵支的各类培训项目。

(六)其他类项目

上述项目未含的其他与非学历教育相关的考(测)试、评审(估)、比(竞)赛、开发、阅卷、场地服务等非学历教育辅助服务和其他能给学校带来收益的非学历教育相关项目。

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要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要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强化二级单位对涉及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

第二章 职责机制

第五条 依法治校办公室是学校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

第六条 师资培训中心(培训学院)非学历教育的办学部门。根据不同业务活动类型进行职能划分:师资培训中心负责全校“国培”和“省培”项目的协调、统筹和组织实施;培训学院负责全校其他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协调、过程管理和组织实施。师资培训中心(培训学院)可自行开展或委托各教学、教辅、科研等二级单位作为承办单位开展与学科专业相关的非学历教育。

第七条 承办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所有培训项目实施规范管理。要重视加强培训课堂、课程开发及教材使用等环节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安全风险的防范;加强廉政责任监督;做好培训过程中环节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具备项目实施管理能力并实际负责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是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的执行者和直接责任人,对培训组织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 为鼓励培训学院开展各类非学历教育,对培训学院采用企业化管理,允许培训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聘用一定数量的非学历教育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聘用原则上采用购买服务的形式,聘用需经集体决策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再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为进一步发挥人才效能、激发人才动力,鼓励师资培训中心人员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之余,积极参与培训学院的非学历教育工作,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参与其业绩金分配。

第十一条 学校采用“统一管理,分类实施”的管理模式,鼓励校内单位依托师资培训中心(培训学院)开展非学历教育,通过“前店后厂”模式实现分工合作、优质发展。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十二条 订立非学历教育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所含条款必须完整,内容清楚,合同各方权利义务明确,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委托办学/合作办学合同原则上根据学校非学历教育合同模板签订,明确约定双方的责、权、利,不得承诺超出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合同必须明确学校的办学主体地位,其中双方职责分工、校名校誉、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重点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校外单位不得将合作项目委托给第三方,或未经学校书面许可,联合第三方合作办学。

第十五条 合作办学要坚持学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各承办单位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负责与外单位洽谈、起草合同,并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如合作方为学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须在立项审批时主动申明。

第十六条 非学历教育合同由承办单位提出,报师资培训中心(培训学院)、依法治校办公室审核,并报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涉外办学合同还须经学校外事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非学历教育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内容,需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变更合同,报师资培训中心(培训学院)、依法治校办公室审批后按用印流程签订。合同金额变动范围10-20万元之间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20万元以上的金额变动还须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解除合同,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中相关约定直接予以解除,也可以在与对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解除协议,并报师资培训中心(培训学院)、依法治校办公室审批。金额为10-20万元之间的合同解除由分管校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的合同解除须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对委托办学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成本核算,根据办学成本进行合理定价。合同中应明确合作办学所有收费应全额、直接进入学校财务账户,不得由合作方代收费。

第二十条 合作办学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办学单位应根据合作方承担的项目成本为依据核算其分成比例,具体分成核定比例应在合同中注明。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的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级有关规定,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应经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面向委托单位收费的,应在协议中约定收费标准或收费金额以及学校指定的收款账户,并按协议约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代收学员费用后必须足额、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会议经费、捐赠经费和科研经费等名目收取等名义收取,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所有收入须及时入账,并使用财务处统一提供的专用票据(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或增值税发票)。若开具增值税发票,需在项目立项审批中提出申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税款,税款由非学历教育项目承担。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对办学收入做出合理研判,办学过程中使用校内(资源)的,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资产(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

第五章 经费分配

第二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收入原则上以入账经费为基数,分为间接费用、办学费用两部分。间接费用于举办非学历教育活动占用学校资源条件补偿,包含学校为办学项目提供的通用设备及房屋、水、电等消耗,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办学费用主要用于举办非学历教育活动需要列支的人员费、住宿费、伙食费、课程开发与质量评估费、文献资料费、交通差旅费、场地设备费、证书工本费、鉴定认证费、报名费、其他费用等相关支出。

第二十六条 根据校内、校外办班不同形式按比例在学校和办学单位之间分配。具体如下:

(一)“国培”和“省培”项目由学校统一计提项目经费总额的12%作为间接费用。

(二)校内办学(含使用学校在线培训平台)的社会委托培训项目、其他政策性项目、考证认证类项目由学校统一计提项目经费总额12%的间接费用。

(三)校外办学的社会委托培训项目、其他政策性项目、考证认证类项目由学校统一计提项目经费总额10%的间接费用。出境培训部分计提2%的间接费用。

(四)非学历教育辅助服务收费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按照学校“三乱办”审批公示的标准执行。

(五)非学历教育收入中如有鉴定、考证、认证、报名费用等代收代支费用,则扣除后进行经费分配。

(六)办学费用可以分配不高于总收入的8%作为项目承办单位或项目实施团队奖励、业绩金(福利基金),由项目承办单位或项目实施团队统筹用于本单位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项目开展所需的人员费用(包括编制人员的业绩金支出、聘任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专家劳务费等)等。剩余部分作为项目运作成本。师培中心(培训学院)暂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因确有需要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校外合作方的培训服务费用(不含师资费)比例省内市外项目不得高于培训总收入的50%,省外项目不得高于培训总收入80%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之间开展合作办学。计提学校间接费用后,可根据校内各二级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分配办学费用。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适合本部门的非学历教育收入分配管理细则,明确事业发展基金、员工业绩金以及其他项目分配比例,经集体决策同意,报师资培训中心(培训学院)备案。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者,是项目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按照实际办学业务需求合理使用经费,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间接费用中培训项目收入总额3%的费用,学校用来设立“培训管理与发展基金”,其中1%用于校内各单位非学历教育的完成情况考核奖励表彰工作,其他2%主要用于培训条件改善、项目引进、公益类项目实施、基地资质建设、外聘人员薪酬、培训考核、工作量分配、学时认定、证书制作等非学历教育相关开支。“培训管理与发展基金”由师资培训中心(培训学院)代为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人员费包括师资费、劳务费、专家费、督导费等费用。校内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征得各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参与我校非学历教育工作,并合理取酬。人员费统一由学校财务据实通过收入申报系统支付,支出仅限办班师资费、劳务费、专家费等办班直接人员支出,不能支出人员奖金、绩效奖励等奖福支出,除师资费外的人员费支出比例原则上应在项目总收入的30%以内。支出规范如下:

)师资费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和指导所支付的必要报酬,包括讲课费、现场教学指导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校外人员师资费可按税后计算、校内人员按含税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1.讲课费,参照以下标准计算执行

1)中级及其以下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2)校外专家有职务无职称的,参照以下讲课费标准执行:大型企业负责人对应教授级,部门负责人对应副教授级;中小型企业的负责人对应副教授级。政府部门或其他事业单位正处级及以上对应教授级,副处级对应副教授级,正科级对应讲师。高技能人才参照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标准执行。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

3)因培训内容确需从境外邀请授课教授的,其讲课费标准参照全国知名专家标准执行,国际交通费等据实列支。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备,履行审批手续。

4)课程专业性强,难以聘请的校外专家可以适当提高授课专家的讲课费标准,上调后的讲课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500/学时。

5因培训课程需要聘请校外培训讲师、行业企业技能人员或专家的,可与其个人或服务提供机构签订授课委托协议,费用按协议支付。

2.教学指导费,参照以下标准计算执行

1)现场教学指导

中级及其以下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元,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50元,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750元。

2)实践、跟岗导师指导费

采用政治、学术、技能导师对跟班、跟岗学员进行一对一指导的培训,原则上导师指导费不超过1学时/生/天。

3.校内人员讲课费、教学指导费按照以下标准计算执行

1)工作日按照同等职称标准的50%计发参与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或在市外举办的培训项目最高可按照同等职称标准的75%计发;参与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且在市外举办的培训项目最高可按照同等职称标准的100%计发;

2)校内教师多班合并授课的,在经费充足的情况下,可按照两个班1.4倍,三个班1.7计算讲课费,四个班按照2倍计算讲课费,讲课费合计不得超过本条第一款对应职称标准

4.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市外、省外(含境外)邀请专家或安排校内教师节假日授课、督导,所产生的交通、差旅费按如下情况处理:

1)省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按照现行省直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凭票报销。在不提供差旅补贴的情况下,按往返省际城市间大交通路途时间(按省际城市间所乘飞机、火车票据时间为准)计算,每半天(3小时为一个时间段)可计发最高1个课时标准的补贴,往返补贴最高不超过4个课时。

2)省内城市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接送或报销。省内城市间大交通、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按照现行省直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凭票报销。在不提供差旅补贴的情况下,按往返省内城市间大交通路途时间(按省内城市间所乘飞机、火车票据时间为准)计算,每半天(3小时为计算一个时间段)可计发最高1个课时标准的补贴,往返补贴最高不超过4个课时。

3)在不安排省内城市间接送和报销交通费且不提供差旅补贴,由专家自驾或自行解决省内城际交通的情况下,可给予《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出差人员职称或职务能乘坐的最高等级城际高铁(动车、火车)票价(按广州往返对应城市计算)加市内80元市内交通(天)补贴。

4)授课教师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参与授课、现场教学指导等,若自行解决交通的可给予市内80/天交通费包干定额补助,不再安排接送或报销往返交通费。

)劳务费

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临聘一定数量的短期项目管理人员并计发劳务费,包括班主任、指导班主任、项目助理、实习生等,其总量须控制在参训学员数量10%以内。

1.班主任补助

1)工作日校内办班班主任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00元/人/天;节假日、寒暑假期间补助标准最高可增加100元/人/天;在省内市外开展培训或者确有需要在市内校外酒店内封闭开展培训的,补助最高可增加50元/人/天;上午、下午、夜晚三个时间段都有培训课程安排的当日补助可最高再增加50元/人/天;以上情况可累加计算,累加后最高不超过400/人/天。

2)不足10天的培训项目,班主任补助天数可按实际天数加2天计算(按照项目开班时间,学期中按照200元/人/天计算,寒暑假按照300元/人/天计算),不足10天的培训项目班主任补助最多按10天计发。

3)超过30天的培训项目,30天内的按标准计发,超过天数按标准的70%计发。

4)参训学员在校外基地实施培训,外出职业院校、企业参加跟岗实践、在线直播培训,班主任未现场跟班,通过在线提供服务的,每天按校内办班补助的50%计发。

5)省外培训阶段,班主任费用按400元/天封顶计发,不再计发现场教学指导费等,不再发放其他各类出差补贴。

6)境外培训阶段,班主任费用按500元/天封顶计发,不再计发现场教学指导费等,不再发放其他各类出差补贴。

7)项目助理、实习生补助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核发,单日补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班主任补助的50%。

8)其他人员、勤工助学学生补助根据学校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发。

2.认定考试类

非学历教育过程中发生的测试、考试、认定等的监考费、考务费、考试命题费、阅卷费、面试费等劳务费,如委托方有标准,按委托方标准执行;委托方无规定标准的根据工作量和经费情况,执行以下开支标准:

1)监考、巡考费:按每场需时120分钟以内,原则上400/人/场,每超过60分钟增加100元,封顶600/人/场;若1天内安排多场考试,封顶1200元/人/天。正副主考、考务人员劳务费原则上与监考、巡考人员一致,特殊情况下工作人员酬金标准不得超过监考费实际标准的2倍。根据经费情况,在考试要求较高、工作量较大的情况下可酌情增加费用标准,但不得超过封顶标准。

2)命题阅卷费:命题费1000/套-1500/套(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审卷费500/套-750/套(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费15-25/份。

3)实操面试费:实操类按现场指导费计发,面试类按照专家评审费标准计发。

4)其他费用:办学部门可根据实际考务需要和经费情况制定除以上费用以外的其他与考试相关的支出标准,包括报名确认、试卷印制、试卷审查、试卷分装、试卷保密保管、试卷邮寄、登分核分、考前培训、安保费、交通费和考试设备管理费等具体细则。

3.论文指导编审费

根据非学历教育需求开展,没有纳入师资费计算的论文指导、评阅、编审、答辩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执行以下开支标准:

1)论文评阅、答辩工作劳务费按以下标准计发:

论文答辩、指导、评阅:100-250/篇;

答辩工作人员:30元/篇。

2)编辑加工、编审劳务费按以下标准计发:

英文编辑、审读费、编校费:50-150元/篇。

4.方案研制费

用于社会委托培训项目实施前,办学单位组织项目团队人员进行调研申报、方案研制、课程开发等前期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人员费用。不分阶段的项目不超过3000元/项,分阶段的项目总计不得超过项目总收入的3%。

政策性培训有专项经费规定的按规定计发,无专项经费规定的按照现行的“国培”和“省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支出。

5.上述标准为劳务费上限标准,原则上不允许突破。承办单位应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结合实际工作量确定不同项目中校内外人员和勤工助学学生等人员的劳务费标准。

(三)专家费

1.专家评审费为邀请校内外专家参加评审、论证、评估、验收、答辩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以现场形式组织的按照高级职称人员或处级评审费不得高于同职称级别的讲课费。以通讯等其他形式组织的评审,按照最高不超过300 元/份支付专家评审费。

2.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专家咨询费最高不得超过同职称级别的讲课费。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四)教学督导补助

每个培训项目可根据需要聘请教学督导人员,按照150元/学时,每周(7天以内)最多4学时计算,8天以上(含)的培训项目可以根据需要每周聘请一位教学督导。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参与督导,交通费可据实报销,若自行解决交通的可给予市内80元/天交通费包干定额补助,不再安排接送或报销往返交通费。

第三十条 住宿费是参训人员、专家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未能统一安排住宿且参训学员自行解决住宿的情况下,可根据项目经费预算情况定额包干发放学员住宿补贴。

第三十一条 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专家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茶歇等费用。未能统一安排用餐且参训学员需自行解决用餐的情况下,可根据项目经费预算情况按照不高于100元/人/天定额包干发放伙食费补贴。

第三十二条 场地及设备费包含了校内外场地费、设备费及租赁费等费用。

(一)校内场地费、设备费及水电费。包括培训期间使用学校提供的场地、设备,图书馆、阅览室、机房、运动场所等维护保养,以及由此产生的水电气暖及物业管理费等。严格执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占用学校资源的不同情况,在项目间接费用不足以覆盖校内资源使用成本的情况下需另行支付校内场地费、设备费及水电费。

(二)校外场地费、设备费。包括在校外开展培训场地及设施设备的租赁费和维护保养费;租赁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及培训所需设备(如企业实训设备)的租金(包括实验所需耗材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 教学资源费是指培训所需的教学资源(包括纸质教材、音视频、课件、网络在线课程等教学资源)及办公用品费。

第三十四条 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三十五条 其他费用是指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保险费、证书工本费、拍摄、广告宣传以及社会委托培训委托方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的非学历教育运作经费可用于非学历教育资源平台建设、项目引进人员奖励、办学人员考核奖励、专家咨询费、设立非学历教育研究课题等开支也可上缴学校。为激发各单位、团队和个人的积极性,实现学校非学历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如项目完成后确有结余,经项目负责人确认,项目承办单位可以申请结余分配,分配比例如下:上缴学校30%,项目承办单位或项目实施团队奖励、业绩金(福利基金)50%,发展基金20%。师培中心(培训学院)暂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执行后,所涉及的经费报销,根据学校财务报销制度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每年统筹非学历教育规划,办学单位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学校按相关政策予以非学历教育工作量认定,对非学历教育工作完成较好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坚持“公开、透明、遵章”的原则,做到应收尽收,并按财务管理规定收支使用。

第四十条 单位应加强非学历教育经费监督和管理,并做好经费成本核算,严禁出现收不抵支情况。

第四十一条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形成非学历教育项目经费审查制度。由依法治校办公室会同纪检、审计、财务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非学历教育项目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年度检查,保证非学历教育经费使用规范有效。发现违纪行为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按非学历教育审批流程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则上予以取缔并罚没办学收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校内通报、停班、整改等处理,对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项目承办单位未经备案审批擅自举办培训的;

(二)擅自参与或协助校外机构在我校进行各类与办班有关的各项活动; 以学校或二级单位名义与外单位开展合作办学

(三)以租借学校场地及开展社团、学生活动等名义在校内开展任何与非学历教育项目有关的各项活动,包括宣传性活动

(四)教学组织管理不力、教学质量较差等损害学校办学声誉的;

(五)擅自制作、颁发或伪造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资格证书等的;

(六)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学员按照非学历教育培训计划完成规定内容且考核成绩合格者,经办学单位审核、学校审批后,颁发统一编码的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社会委托培训项目原则上按本实施细则执行,特殊情况下经费分配、使用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可按照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要求和相关预算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文件政策,参照本实施细则相应条款执行。已入账尚未进行分配结算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收入按本条例执行分配。学校此前的非学历教育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依法治校办公室、师资培训中心(培训学院)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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