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校教育教师工作改革,规范教育类研究生和本科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教师函﹝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教育类研究生和本科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组织全校教育类研究生和本科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各学院考核工作的实施。
各学院成立教育类研究生和本科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和本科师范生报名、资格初审和培养过程性考核,并配合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免试认定范围包括2022届及之后毕业的教育类研究生和本科师范生。
本办法中教育类研究生,是指教育学学术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0401)、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0451)和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0453)。
本办法中本科师范生,是指2022年以来教育部办公厅发文认定的实施免试认定改革高校师范类专业当年及以后所毕业的师范生。
第四条 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内容包括两部分,培养过程性考核和教师职业能力测试。对于任教学段为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考核,要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要求。
(一)培养过程性考核
培养过程性考核内容包括四个方面:思想品德及师德素养、教师教育课程学业、教育实习实践、专业能力及技能培训。
1.思想品德及师德素养
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加强师范生思想品德及师德教育,将思想品德及师德素养纳入考核范围,制订考核标准。
2.教师教育课程学业
加强师范类专业建设和教师教育课程建设,全面考核教师教育课程学习情况,确保修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师教育课程,并全部通过相关考试或考核,达到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要求。
3.教育实习实践
加强教育实习实践教学,通过教育见习、实习、研习、教育调查、课例分析、班级与课程管理实务等多种形式,全面考核教育实习实践情况,确保教育实习与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一学期。
4.专业能力及技能培训
全面加强专业能力和教学技能培训,通过教师专业能力及技能系列培训课程(不少于教育部当年推荐的线上教师教育专题培训学时)学习,线上线下培训、教学观摩、案例教学、微课教学等提升师范生专业能力。全面考核专业能力及技能培训情况,确保师范生达到教师职业能力标准。
培养过程性考核由各学院根据学校要求组织实施,并进行综合评定,考核结果由学院考核工作小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教师职业能力测试
教师职业能力测试内容包括综合能力测试和教学能力测试。
综合能力测试采用笔试方式,参照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大纲,内容包含教育学、心理学、综合育人、学科教学等。
教学能力测试内容包括说课、课堂教学展示等,要求使用多媒体课件和板书书写。
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学院配合落实。
第五条 分类确定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的考核科目。
(一)对以幼儿园、小学教师为培养目标的教育类研究生和本科师范生,参加学校自行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根据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科目,可申请认定相应的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
(二)对以初级中学学科教师、高级中学学科教师、中职文化课学科教师、中职专业课教师为培养目标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参加学校自行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根据学校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的科目(须包含“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测试内容)和专业培养目标,申请认定相应任教学科的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三)对以初级中学教师、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但所学专业没有明确教学学科和教学专业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参加学校自行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在培养过程性考核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中要着重考查“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考核合格的,根据学校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的科目和培养目标,申请认定相应任教学科的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根据自愿原则,符合免试认定改革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可自行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六条 各学院建立教育类研究生和本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档案,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及师德情况鉴定、教育教学能力考核成绩等。培养过程性考核和教师职业能力测试均通过后,由校长签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并加盖学校公章。《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有效期为3年。
《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是教育类研究生和本科师范生免试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免试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上的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相同。教育类研究生和本科师范生在我校同一学历层次学习期间,仅可获取一本《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在有效期内只可使用一次,如申请认定其他学段和学科教师资格,不予免试,须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做好组织保障工作。
(一)加强管理。各部门、学院要高度重视,抓好考核中的关键环节,确保师范生培养质量。
(二)加大投入。学校设置教育教学能力考核专项经费,各学院统筹师范专业人才培养经费,整合资源,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严格考核。对随意扩大免试认定范围,为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或不按规定颁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或在免试认定改革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教育类研究生和本科师范生已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凭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体检合格证明等材料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不变。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育类研究生和本科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