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励评选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5-0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研究生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学校对表现突出和取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给予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励由学校资金支持设立,奖项包括优秀研究生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优秀毕业研究生奖、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专业实践优秀研究生奖、考取博士研究生奖等。

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可申请上述所有奖项,符合条件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可申请优秀毕业研究生奖、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考取博士研究生奖。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四条 申请优秀研究生奖的学生,除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有课程均及格,且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

(二)勇于创新,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或实践创新能力或艺术创作、表演、竞技能力,参评学年取得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下列成果之一:

1.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或本人第二,导师第一),或参与撰写本专业相关的咨询报告已被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的。

2.参与编撰学术专著、译著、编著、教材、工具书等。

3.获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排名第一,或本人排第二、导师排名第一),或行(企)业认可的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

4.主持并完成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项目申报团队成员参与市厅级及以上项目。

5.获市厅级政府科研奖三等奖及以上。

6.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包括创作、表演、竞技等),或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7.文学创作或美术类作品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或美术作品入选省级及以上协会组织的展览;在省级协会组织的活动中独唱、独奏或公演音乐会,或参加(入选)省级及以上专业部门举办的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会、展览会。

(三)各培养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优秀研究生干部奖的学生,除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有课程均及格。

(二)任职期间工作积极主动,踏实肯干,热心为研究生服务。

(三)组织能力强,能创造性地完成各项任务,效果良好。

(四)组织纪律性强,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工作作风优良,群众基础好,威信高。

(五)各培养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优秀毕业研究生奖的学生,除具备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有课程均及格。

(二)在读期间曾获得过如下奖项或荣誉称号之一: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优秀研究生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广东省优秀学生(研究生阶段)、广东省大学生年度人物(不含入围奖、提名奖)。

(三)各培养单位或学位点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的学生,除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具备《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专业实践优秀研究生奖、考取博士研究生奖的学生,除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具备具体工作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本办法所指的各项研究生奖励申请资格:

(一)在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且当年有处分记录者。

(二)参评学年无故不缴纳学费或逾期不注册者。

(三)在读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四)参评时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参评时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六)参评时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及流程

第十条 研究生院负责对全校研究生奖励进行总体指导、制定总体原则和年度实施方案,研究决定评审中的重大事项,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审定获奖名单。

第十一条 培养单位负责制订本单位研究生奖励评审细则,负责本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励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流程:

除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评审执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外,本办法所指的其他各项奖励按以下评审流程进行:

(一)申请。参评者须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励申请表》;

(二)导师推荐。参评者申报材料需经由导师审核,并亲自签署推荐意见。

(三)评审。各培养单位或学位点根据本单位或本学位点评审细则评审,并将获奖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院。其中:

1.结合学校“校点院”三级管理实际,奖励名额以学位点为单位下达的,由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相应培养学院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的基础上,组织该学位点的研究生奖励评审工作;资助名额直接下达到各培养学院的,由培养学院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组织本单位的研究生奖励评审工作。

2.对于研究生会干部、在校团委任职的研究生参评优秀研究生干部奖,由研究生院、团委及相关研究生代表组成评议会,由评议会负责开展优秀研究生干部奖的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公示等工作。

3.对于经研究生院认定的其他校级研究生学生组织的干部参评优秀研究生干部奖,由研究生院及相关研究生代表组成评议会,由评议会负责开展优秀研究生干部奖的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评审公示等工作。

(四)研究生院审定,将获奖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校予以表彰。

第四章 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十三条 优秀研究生奖。用以表彰上一学年度身心健康、品学兼优、综合素质高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研究生。

(一)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的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500元/人。

(三)奖励人数:原则上为各培养单位在籍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总人数的15%。

(四)评选时间:每年秋季学期。

第十四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奖。用以表彰上一学年度具有较强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研究生干部。

(一)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干部。

(二)奖励标准:500元/人。

(三)奖励人数:

1.对于培养单位,奖励人数原则上为各培养单位全日制研究生人数的3%。

2.对于研究生会干部、在校团委任职的研究生,奖励人数单列,原则上为评选学年研究生会干部、在校团委任职的研究生总人数的25%。

3.对于经研究生院认定的其他校级研究生学生组织的干部,奖励人数单列,原则上为评选学年该组织干部总人数的25%。

(四)评选时间:每年秋季学期。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奖。用以表彰在读期间品学兼优的毕业研究生,主动面向艰苦行业、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者,(特指应征入伍,或参加“三支一扶”、“山区计划”、“西部计划”等政策性基层服务计划并被录取的学生)或对学校有特殊贡献者优先考虑。

(一)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的全日制、非全日制毕业班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1000元/人。

(三)奖励人数:原则上为各培养单位当年全日制、非全日制毕业研究生人数的5%。

(四)评选时间:每年春季学期。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用于表彰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理论研究、研究方法或专业实践上有创新,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论文答辩成绩为优秀的毕业生。

(一)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的春季学期首次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全日制、非全日制毕业班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200元/人。

(三)奖励人数:原则上为春季学期首次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人数的 15%。

(四)评选时间:每年春季学期。

第十七条 专业实践优秀研究生奖。用于表彰专业实践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研究生。

(一)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的三年级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200元/人。

(三)奖励人数:原则上为三年级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总人数的15%。

(四)评选时间:每年秋季学期。

第十八条 考取博士研究生奖。用以表彰在读期间志存高远、认真学习、勤于思考、刻苦钻研、严谨治学的毕业生。

(一)申请对象:毕业当年符合条件的全日制、非全日制毕业班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1000元/人。

(三)奖励人数:毕业当年符合条件的实际人数。

(四)评选时间:每年春季学期。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流程:

(一)对研究生奖励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师生,应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拟获奖人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诉。申诉应逐级提出,不得越级申诉。

(二)培养单位对师生的申诉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并须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示。调查暂无结论的,公示名单不受影响。培养单位公示阶段结束后,培养单位不再受理师生的申诉。

(三)若师生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提请裁决。对师生的申诉,研究生院须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示。调查暂无结论的,公示名单不受影响。

(四)经查证获奖候选人存在不宜获奖行为的,取消当事人参评资格,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查证获奖候选人存在不宜获奖行为,且涉及研究生导师的,由研究生院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处理。

(五)经查证获奖者存在不宜获奖行为的,取消其奖励并追回所发放的奖金和荣誉证书;经查证获奖者存在不宜获奖行为,且涉及研究生导师的,导师情况由研究生院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处理。

(六)经查实,申诉研究生或教师属诬告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六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获评各类奖项的研究生,学校将一次性发放奖金,以及颁发相应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研究生奖励专门账户,加强对研究生奖励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励评选管理办法》(广师院〔2019〕6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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