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鸣谢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2-05-09 点击数:

为推进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的建设和发展,鼓励和表彰热心于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事业并向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的校友和社会团体、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向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资金(含有价证券等)、教学科研设备设施等实物,赞助开展教学科研活动者,我会均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对捐赠者的捐赠善举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条 凡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捐资,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可开具正式财务捐赠票据,并将捐赠者名单、捐赠金额收录学校“捐赠芳名录”存档,永久保存。

第三条 如捐赠金额达到一定额度,视情况可建立以捐赠者的名字或根据其意愿命名的奖励、助学基金或教学、科研、出版、文化活动等基金;也可在学校的主要建筑(如图书馆、教学楼、体育馆、实验楼、学生活动中心等)或楼宇局部(实验室、教室、会议室、学术报告厅等)、校内园林等铭文纪念。

第四条 对提供捐赠的团体、单位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捐赠人民币累计100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及捐赠2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使用学校会议场馆、体育设施、图书馆和停车场等资源时,享受与学校教师同等的待遇。

第五条 具体表彰和奖励办法

(一)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达500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及累计300万(含)以上的个人:

1.可聘为基金会“名誉理事长”或其它荣誉称号;

2.颁发“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事业杰出贡献奖”纪念牌和捐赠荣誉证书;

3.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或举行捐赠仪式;

4.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校友会、基金会网站和相关刊物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简介、事迹和照片等。

(二)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达300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及累计10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

1.可聘为基金会“名誉理事”或其它荣誉称号;

2.颁发“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事业特别贡献奖”纪念牌和捐赠荣誉证书;

3.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或举行捐赠仪式;

4.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校友会、基金会网站和相关刊物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简介、事迹和照片等。

(三)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达100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及累计2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

1.颁发“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事业贡献奖”纪念牌和捐赠荣誉证书;

2.视情况举行捐赠仪式;

3.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校友会、基金会网站和相关刊物上公布捐资数额和捐赠者名单等。

(四)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达10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及累计1万元(含)以上的个人:

1.颁发“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事业促进奖”纪念牌和捐赠荣誉证书;

2.视情况举行捐赠仪式;

3.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校友会、基金会网站和相关刊物上公布捐资数额和捐赠者名单。

(五)捐赠金额人民币在1万元至10万元的团体、单位及捐赠10元至1万元的个人:

1.颁发捐赠荣誉证书或纪念章;

2.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校友会、基金会网站和相关刊物上公布捐资数额和捐赠者名单。

(六)其它捐赠额度的鸣谢方案以及其他鸣谢方案,由基金会与捐赠者协商。

第六条 对于实物捐赠,基金会按公允价值入账,参照上述办法给予捐赠者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试行)适用于所有基金的捐赠和为某奖项或活动捐助的专项基金(含实物)。

(二)本办法由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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