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关于落实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2-05-0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科技创新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的管理,提高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绩效和实施绩效,依据《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规字〔2019〕3号)《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工作方案》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项目主要包括广州市基础与应用基础项目以及其他明确纳入简政放权改革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在研项目:2019年度和2020年度立项,现尚未进入结题验收和终止程序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一般项目。

(二)新增项目:2021年1月1日之后申报指南或签订的项目合同书中明确纳入简政放权改革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广州市科学技术局通过行政决策明确纳入简政放权改革的科技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和终止等环节的管理。

第五条 广州市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项目的经费管理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采取“包干制”,经费使用需符合上级及学校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文件。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六条 学校关于广州市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科研处、各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等。

第七条 科研处主要职责:

(一)开展项目遴选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

(二)鼓励探索对有研究价值、取得重大进展的项目实行滚动支持;鼓励探索对非共识、颠覆性、高风险的原创项目进行支持;鼓励探索对学科交叉融合项目进行支持;

(三)充分利用阳光政务平台,推进项目全过程管理的网络化电子化,主动配合市科技局推行合同电子签章;

(四)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公示遴选和验收结果,并及时处理异议;

(五)及时报送相关材料,按广州市科学技术局要求,每年按时提交拟立项项目清单,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六)按广州市科学技术局要求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不断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提升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的项目推荐、过程管理等工作;

(二)对所提交的项目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按照科研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确保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配合科研处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及时提出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按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绩效评价等工作,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

(四)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增强科研伦理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遵从学术道德。

第十条 评审专家主要职责:

(一)按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评价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在过去5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二级单位不存在到期未验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并按相关规定开展科技统计和成果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项目申报实行以下基本申报限制:

(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申报限项按市科学技术局项目申报相关限项要求执行;

(三)项目原则上不联合其他单位;

(四) 项目其它申报限制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需对项目申请材料就申报条件、申报限制等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评审程序。

第四章 项目遴选

第十四条 广州市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可采取通讯评审、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形式。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遴选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专家组选取由科研处确定,原则上专家组由具备副高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遴选组织方式是采用二级单位组织排序推荐与学校择优立项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科研项目校内遴选办法(试行)》(广师大科〔2021〕4号)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决策过程包括科研处审查、处务会审议、分管校领导审批等。

第十九条 科研处对拟立项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审核。

任何时间发现存在项目申报材料造假、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违规申报情形的,不予立项或取消立项。

第二十条 经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确定立项的项目,签订《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以各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我管理为主,由各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分工安排,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第二十二条 科研处按规定做好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可按程序对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重大变更包括项目合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其他变更属一般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和验收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予变更。项目经费变更按广州市科学技术局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重大变更应及时办理,原则上应在合同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以前及时向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审核后报科研处审批,科研处经处务会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必要时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五条 一般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在合同执行期内在阳光政务平台自行办理变更。项目合同期需延长的,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以前办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变更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项目变更流程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在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合同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审核和报备。各二级单位和科研处在阳光政务平台审核变更申请,同步向广州市科学技术局报备。

第二十七条 发表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广州市科学技术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验收终止

第二十八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无正当理由未提交验收申请的,科研处可实施合同终止。

第二十九条 验收申请由科研处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即视为验收通过:

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验收材料齐全(包括合同书、经费下达文件、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经费决算、各类研究成果等),数据真实,资金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

第三十条 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验收不通过的,收回使用不符合规定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

第三十一条 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未完成的,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逾期未提出验收申请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验收结论为验收不通过。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相关责任:

(一)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合同到期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验收申请的,科研处可实施合同终止。对合同终止的项目,立即冻结项目经费账户,追回未使用和不合规支出的经费;

(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导致项目验收不通过或合同终止的,降低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并取消5年内申报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对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各二级单位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情况的,暂停其申报下一年度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项目因故无法继续进行的,实施合同终止。发现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立即启动终止程序: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

(二)不接受项目监督检查、拒不配合项目验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以后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四)发现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的;

(五)存在其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原因。

第三十四条 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合同书有特别约定的外,归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所有。

第三十五条 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当成果发生技术转移时,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项目实行公开公示制度。项目管理各环节信息可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查询,重要信息向社会公开。对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等不宜公开的项目,经研究,可不予公开。

第三十七条 拟立项项目需进行公示。

第三十八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科研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复核申请的理由。同一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同一结果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是项目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科研处对各二级单位履行项目管理方面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记录、评估,作为其项目申报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广州市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项目管理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和科研伦理承诺制。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申报时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还应当签订科研伦理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对不签订承诺书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四十一条 广州市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情形和回避要求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当年不能作为该项目类别的评审专家组成员;

(二)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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