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 章程(试行)

作者: 时间:2022-05-0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师资队伍建设机制,提升师资队伍建设质 量,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广师大〔2021〕 215 号),设立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并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 门委员会,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相关事务的决策、审议、咨询机 构。

第三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 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结合自身职能以及本委员会章程相对独立 地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 的指导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委员由单数组成,原则上由各 二级学院院长(含工业中心主任)、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 组织部、发展规划处、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 1 人,设秘—2— 书长、副秘书长各 1 人。主任委员必须是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报学校学术 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可 为 4 年,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委员可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 第六条所列情形导致委员出现空缺时,依据其岗位职务自然当选 与更替。

第六条 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 决定,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七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人事处,负 责组织落实日常相关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必须正确把握国家、省市人才 政策内涵,统筹学科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区域经济社会发 展对于师资队伍的需求,分析国内外相关学科专业的师资与人才 力量,深入研究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并提供决策咨询。

第九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讨论或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师培养与发展 规划;

(2)讨论或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章制度;

(3)讨论或审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审、聘任及考核 等方面的评定标准;

(4)讨论或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 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对委员会会议讨论 情况应严格保密,并负有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 提议或者三分之一委员联名提议,可召开全体会议,讨论或审议 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 持,必要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委员会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也可以根 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或其他经委员认可的方式。委员会讨 论议题需要做出决定时,须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通过方能有 效。

第十三条 委员会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或近 亲、姻亲亲属有关,或具有利益关联的事项,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 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委员会全体会议纪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负责 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自公 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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