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国际学生实行全员保险管理规定
广师大〔2019〕497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教外司来〔2007〕1087 号),结合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三个月以上教育的国际学生。
第三条 我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未购买商业保险、持X签证的国际学生的来华人员综合保险费与学费一并缴交,对于拒绝缴交来华人员综合保险费的国际学生,不予注册学籍。
已购买商业保险的持X签证或学习类居留许可,以及持其他签证或居留许可的国际学生,必须提供已购买商业保险的复印件及原件核查,否则不予注册学籍。
第四条 国际学生的来华人员综合保险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身故/残疾保险身故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
第五条 所有购买来华人员综合保险的国际学生,需凭保险服务卡作为向与我校签订保险购买协议的中标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凭证。
第六条 国际学生的来华人员综合保险费由我校财务处代收,集中购买,专款专用。
第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国际学生的实际情况提出采购需求,根据相关规定,按照采购程序确定一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人身保险公司,作为来华人员综合保险的承保机构。
第八条 学院需将国际学生保险作为国际学生管理的重要内容,国际教育学院安排专人负责保险业务的办理及协助国际学生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