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广州市属地机团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按规定属学校计生管辖的流动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实行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年与地方政府签订责任书,对属地政府负责;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职期间与校长签订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对学校负责。
第四条 学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是计划生育的领导机构,人事处综合科(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对全校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学校各二级单位必须按照责任书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配备兼职计划生育工作联络员,在学校计生办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 学校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学校计生办应会同各教学单位和相关部门针对在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和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咨询指导活动,普及避孕优育、生殖健康和青春期健康教育知识,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批准可再生育子女;教育在校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
第八条 凡已婚人员符合生育政策条件怀孕生育的,需按政府规定到其户籍地街道(或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生育登记后,到本人所在部门登记,并由所在部门报学校计生办备案。
第九条 夫妻中一方是港澳台同胞、或在境外定居、或是外国公民者,生育问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广东省人口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四章 在职和退休人员服务管理
第十条 新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出示原单位或乡街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填写 《计划生育育龄人员管理卡》,学校计生办要对所填内容进行核实,并录入管理系统,及时提供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定期组织育龄女教职工开展生殖健康检查,并建立生殖健康档案。每年不少于一次生殖健康检查;对已生育二孩的育龄女教职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生殖健康检查。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应与生殖健康检查相结合,原则上不单独组织育龄女教职工计划生育孕情检查。
第十二条 已育二孩男职工配偶(50岁内,不在本校工作的)计生情况每学期函调一次,在规定时间(本省二周,省外三周)内交回,如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不交回《函调证》的扣发当年计生奖,超过三个月不交回的扣发该教职工所在单位计生联络员和单位计生责任人的当年计生奖,并追究计生联络员和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如有外出学习进修、病假、事假、旷工、停薪留职、待岗等连续三个月或以上的教职工,单位的领导和计生联络员应通过上门访视(离境除外)或其他途径,了解其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及生育,并及时报学校计生办。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术后按病假休息,休息时间遵医嘱。
第十四条 工作调动或退休移交的,由调入单位和调出单位人事部门、计生办相互建卡、撤卡,并通知属地镇(街)计生办。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对本单位非编合同工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建立育龄流动人员花名册,坚持凭证用工,严格查验证制度。签定各类合同时,必须查验有关人员的《身份证》和《婚育证明》。每学期初将花名册与上述“两证”集中交学校计生办查验备案。落实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信息管理、技术服务等工作,加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章 在校生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时,须持《研究生新生入学婚育情况表》到就读学院进行婚育状况登记备案;已婚、已育的本科及研究生入学报到时,须持结婚证及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和生育登记证明等材料到就读学院登记备案,由其学院计生联络员建立学生婚育档案并报学校计生办备案。
第十七条 在校期间办理结婚登记的在校学生(含休学学生),应在登记结婚后30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到所在学院计生联络员处登记,再由本人持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到学校计生办备案。
第十八条 在校期间生育的男女学生,婴儿出生后30个工作日内,应持本人身份证、生育登记证明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到所在学院计生联络员处登记,再由本人持上述相关证件原件到学校计生办备案。
第十九条 已婚在校生婚育状况发生变化(离婚、再婚、丧偶、怀孕),须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件(身份证、离婚证、结婚证、生育登记证明等)到所在学院计生联络员处登记变更,再由本人持上述相关证件原件到学校计生办备案。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将已婚女学生纳入已婚育龄妇女管理人群,及时登记备案,加强跟踪服务工作;在校生结婚、办理生育登记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应纳入学生人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需办理婚育证明的,须持户口本原件或学校保卫处户籍证明及结婚证、生育登记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生育休学手续
(一)为保证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已婚女生怀孕6个月内,必须按广州市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办理相关生育登记手续,然后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学校计生办备案。
(二)符合生育条件的新生在入学时若已怀孕,应在相关部门办理暂缓入学手续,学院将保留其学籍一年。办理手续时须原户籍或原单位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三)对于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
第二十三条 符合生育条件并要求生育的在校女学生及符合生育条件的在校男学生在配偶怀孕6个月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在相关部门办理生育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生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按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生所生育的子女,入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法违规处理
(一)隐瞒入学前婚育状况或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如结婚、离婚、再婚、生育等)未按规定到所在学院和人事处综合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登记更改备案的学生,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二)在校生在校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违法生育的,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违反学校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评先评优,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处分。
第六章 流动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计生办按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责任,积极主动协助属地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自愿接受节育手术的,自手术之日起,凭手术证明按照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3天,手术后7天不从事重体力劳动。手术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或医疗改革有关规定报销。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手术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或医疗改革有关规定报销。
(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天;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休息14天。手术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或医疗改革有关规定报销。
(四)接受皮下埋植术和皮埋剂取出术的,休息3天。手术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或医疗改革有关规定报销。
(五)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产假;怀孕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手术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或医疗改革有关规定报销。
(六)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累计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假期的,按照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七)施行其他节育手术的,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第三十条 男教职工的配偶怀孕不满4个月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该教职工可以享受1天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享受3天的看护假;怀孕4个月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可以享受5天的看护假。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是独生子女的,其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治疗期间,该教职工凭其父母住院证明可以享受护理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在规定的看护假、护理假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享受优待奖励补助。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计生办积极协助属地街道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扶助金的发放和领取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完成年度计划生育绩效目标管理任务的单位和在编在职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学校按政策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育龄人员应该自觉遵守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未完成学校年度计划生育工作有关指标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扣发年度计生奖,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发年度计生奖,并对单位及其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受经济处罚而致生活困难的,学校不给予困难补助。
第三十八条 凡拟调入学校或拟在学校应聘的已婚育龄人员,学校计生办必须查验新进入人员的婚姻情况证明或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凡超生人员未处理或处理期未满五年的,不得录用、聘用。如有弄虚作假或无故拒不出示证明的,予以退回原单位或解聘。
第三十九条 妨碍和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由学校和政府主管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教职员工及校内居民有权利、有义务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行为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的,给举报人以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3年11月18日印发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广师院[2013]346号,)、2013年11月18日印发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广师院[2013]345号)、2007年9月1日印发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在校学生婚育管理暂行规定》(广师院〔2007〕48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