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际学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我校国际学生的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国际学生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与中国学生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同步进行。  
   
   
   
     
   
 第二章 国际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际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二)对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国际学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中文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中文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对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国际学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相应外语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相应外语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  
   
 (三)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达到毕业条件;  
   
 (四)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且按现行绩点制,其课程学习成绩的加权平均学分绩点在2.00及以上;  
   
 (五)完成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通过答辩,成绩合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有违反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行为者;  
   
 (二)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被认定为具有作弊、剽窃或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毕业资格审核结论为不予毕业者。  
   
 第五条 国际学生本科结业生,在准予结业后两年内回校完成补考、重修、补做毕业论文者,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的条件,授予学位。授予学位的时间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计起。   
   
      
    
 第三章 国际学生硕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际学生,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二)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修满36学分;  
   
     (三)在我国获得学士学位、再次申请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要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对于在他国获得相当于我国学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学历证书者,要具有使用生活用语的初步能力;  
   
 (四)对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国际学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相应外语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相应外语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硕士研究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  
   
 (五)完成有一定工作量的硕士学位论文,通过论文答辩,成绩合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有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行为者;  
   
 (二)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被认定为具有作弊、剽窃或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累计有三门以上(含三门)必修课正考不及格者。  
   
 第八条 国际学生硕士结业生,在准予结业后两年内回校完成补考、重修、补做毕业论文者,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授予硕士学位所要求的条件,授予学位。授予学位的时间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计起。   
   
      
    
 第四章 国际学生学位审核程序  
   
 第九条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国际教育学院分委员会需按本细则第二、第三章“国际学生学位授予条件和要求”的有关规定,逐个审核国际学生的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毕业鉴定等材料,召开会议评议,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授予学位国际学生的建议名单。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建议名单,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位的国际学生名单,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确定的学位授予名单,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已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一)违反招生规定,以欺诈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  
   
 (二)在获得学位过程中具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章 申诉和复议  
   
     第十三条 复议条件:  
   
     (一)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或授予学位的建议未获得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或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者,一般不进行复议;  
   
     (二)若学位申请存在较大争议,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诉,经过规定程序,可以进行复议。对各种复议是否进行应从严掌握;  
   
     (三)凡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否决答辩委员会提请的授予学位建议时,必须对否决原因作出明确的解释,否则应自动对该项决议进行复议。  
   
     第十四条 申请复议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未通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接到答辩委员会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二)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向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等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的必要,可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则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复议。同意复议者,由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不少于2名校外学风严谨的专家对论文进行匿名评审,如论文评审意见一致通过,应由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组成答辩委员会进行复议答辩。复议答辩通过者,按正常程序提交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复议答辩仍未通过者,将维持原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有权撤销违反规定的学位授予决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9年9月开始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