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工作规定

作者:法治办 时间:2024-04-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学校实施教学督导制度。为保证督导工作的规范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督导制度作为推进教学管理民主化、规范化的一项措施,其主要作用是对我校本科教学各环节进行指导、监督、评价和反馈,协助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本科教育质量,促进学校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教学督导机构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督导制。

教学督导由校内外学校督导组和学院督导组两部分组成。教学督导组是在学校领导下,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指导下,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教学执行情况、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进行经常性、制度化的检查、督促及指导等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立德树人,热爱教育事业,热心教学改革和研究,工作认真负责,有奉献精神,愿意为我校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服务。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敢于直言,在师生中有一定的威信。

(三)从事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至少五年(含五年)以上,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四)身体健康,在职或退休教师,且近三年学生评教成绩排名在所在教学单位的前50%。

(五)校级教学督导需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校级教学督导组长需具有正高职称。

(六)能按时完成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规定的教学督导工作任务。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主要职责是主持督导组会议;研究督导组工作思路、步骤、方法;安排、组织各成员的督导活动。督导组秘书工作由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

第六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成员由符合条件的教师及管理干部或从事过相关工作的退休人员组成。由各学院推荐,并征得个人同意,经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拟聘成员名单,经学校审定后聘任。

其中校级校内督导由每个学院推荐1-2名。原则上各学院可推荐校级校内教学督导1人,教师总人数在70人以上的学院可推荐2人。校级校外督导由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推荐4-8名,其中政府机关部门专家1-2名,企事业单位专家1-2名,中高职院校专家1-2名,基础教育学校专家1-2名。

第七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各学院从本单位在职和退休教师,以及外单位在岗人员中聘请符合条件的人员遴选担任,一般要求有1-2名党政领导参加。其中校内教学督导按本单位专任教师人数的8%推荐(四舍五入),不满3人的按3人推荐;校外教学督导推荐1名(建议为政府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高职院校、基础教育学校专家)。

第八条 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均实行聘任制,教学督导组成员每2年聘请1次,可以连聘连任。对未能履行职责者,学校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 教学督导机构的职能


第九条 校内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职责:

(一)教学督导组在学校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在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的指导下,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二)制订教学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总结推广教学督导工作经验,开展教学督导科学研究。

(三)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研究,召集有关教师和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工作的有关情况,向各级教学管理部门提出加强与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为学校在教学改革方面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四)协助学校监督、检查各学院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加强对新教师、新专业、新设课程的教学调研和督导。

(五)有计划有侧重点地安排听课、了解有关教师课堂(含实验实训)教学、教案准备、作业及实习报告批改等情况。对学生评价较差的教师进行检查听课、座谈反馈,分析问题,重点帮助。校内学院教学督导组每年应对本单位所有教师的教学听、评1遍。听课后要及时向授课教师反馈信息并在听课系统完成评价。学校教学督导组听课记录表每学期末由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在听课系统导出留存,学院教学督导组听课记录表每学期末由本学院在听课系统导出留存。

(六)协助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开展课程评估和教学质量检查与测评工作。

(七)协助学校做好考试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加强考风考纪建设。

(八)定期举行工作会议,交流和分析教学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主管领导和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汇报,供学校和各教学管理部门领导决策。

(九)对教学工作中出现的教学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反映并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疏导、和沟通。

(十)参与学校领导和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校外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制定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并积极为学校的督导工作提供指导意见。

(二)协助参与学校监督、检查各教学单位教学计划执行况,为新教师、新专业、新设课程的教学调研和督导工作提供指导意见。

(三)协助参与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开展专业评估、课程评估和教学质量检查与测评等工作。定期参与学校举行的教学督导工作会议,交流和研讨教学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四)了解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关情况,向各级教学管理部门提出加强与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为学校在教学改革方面的决策提供指导意见。

(五)参与学校领导和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组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习国家有关教育理论及政策法规,不断提高督导水平。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配合工作,如提供与教学督导等事项有关的文件,协助组织师生座谈会等。

(三)对违反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督导组有权予以制止。

(四)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

(五)督导组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被督导单位和教师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督导组可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  各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职责,由学院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学校教学督导组的职责制定。


第四章 教学督导程序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分综合教学督导和专项教学督导,由教学督导组根据学校的教学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组每年根据学校工作要点制订工作计划,并报学校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批准。教学督导组根据工作计划,选择适当时间、方式通知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和相关的工作情况。根据需要,教学督导组可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组完成督导任务后,应会同教学管理部门共同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被督导单位协商改进措施。并向学校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由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向全校公布督导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各学院教学督导组在学校教学督导组的指导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学督导管理


第十七条  督导活动管理:

(一)学校教学督导组工作由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管理、考核。

(二)学院教学督导组受学校教学督导组的领导,具体工作由各学院管理、考核。各学院督导组长定期向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校督导组及所属学院书面通报督导工作情况。

(三)学期初督导组制订工作计划,学期末撰写工作总结。

(四)由分管校领导主持,每学期组织召开1-2次校级督导成员会议,交流情况,研究工作。

(五)教学督导成员工作经费由学校拨付,由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管理。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教学督导活动,努力完成督导组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校内督导组成员的工作量计算:在岗人员(含已返聘在正常教学科研岗位工作者)兼职聘为教学督导组成员者,每月督导工作量为8学时,即2学时/周,可作为教学工作量。

退休人员返聘为校级教学督导成员者,每月督导工作量为8~10学时,即2学时/周,酬金根据听课系统的实际听课量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发放,其他各项教学督导补贴另行发放。学院教学督导成员的待遇和考核办法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校外督导组成员的待遇按照实际完成的相关督导工作确定。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督导组的教学督导活动。督导组成员按照督导组工作安排和督导组工作职责,深入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班级进行教学调查、开展听课活动时,各教学单位要配合咨询,提供材料、人力以及其他方面的便利条件。任何教学单位和教师不得拒绝、干扰正常的督导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工作规定》(广师大〔2019〕5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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