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

作者:法治办 时间:2024-04-1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强化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意识,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导师分类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是指符合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有关条件,由申请人自愿申请,经学位点、学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遴选审批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应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工作水平,增强事业心、责任感,切实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弘扬践行教育家精神,坚持教书和育人、言传和身教、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做到以德立身、立学、施教,当好学术权威、品德楷模和条件创造者,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发挥教书育人作用。

(一)拥护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注重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

(二)自觉遵守科学道德,治学严谨,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主动参与学风建设,营造浓郁的学术氛围,培养研究生形成良好的科学精神和团队精神。

(三)全面关心研究生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成长,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注重并加强对研究生思想道德、学术诚信、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等方面的指导,每学期至少安排研究生作学习或科研进展报告2次,每周至少要有一次与研究生开展指导交流的活动,每月与研究生面对面指导交流不少于1次。

(四)积极帮助研究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根据研究生参与科研的实际情况,每月给予研究生一定的助研津贴。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毕业鉴定及就业指导等工作,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在研究生就业时给予推荐、介绍等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六条  参与学科平台建设

(一)配合学科带头人做好本学科发展、规划工作和研究生

培养基地建设,不断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努力形成学科建设与导师队伍建设良性互动的局面。

(二)开展学术交流,积极跟踪最新学术动态,拓展新的研究方向,保持本人或本学科团队科学研究的前沿性和学术水平的先进性。

(三)努力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积极筹措研究生培养经费。

(四)注重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帮助青年教师提升科研能力,引导青年教师快速成长,促进学科队伍梯队建设。

第七条 积极配合完成研究生招生任务

(一)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招生计划,积极配合开展研究生招生宣传,认真完成招生任务,及时更新、完善导师个人简介。

(二)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严格执行招生考试纪律,认真承担考试命题、监考、阅卷、复试和录取工作。

第八条  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

(一)参与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工作,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研究生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按计划认真完成学业。

(二)认真讲授和指导所承担的研究生课程,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能恰当区分本科、硕士不同层次的要求;积极编写研究生适用的教材。

(三)安排和检查研究生的教育实践、企业(行业)实践及其他实践性环节;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按时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注重研究生专业学习能力、创新实践能力和独立从事科研工作能力的培养。

(四)做好研究生阶段考核工作。对因思想政治、品行道德、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研究生导师应及时向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和学校有关部门反应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严格审查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拟申请的专利等科研成果,注重学术水平和实践意义,引导研究生在学术水平高、影响面大的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在论文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复制比检测、评阅、答辩和学位申请工作中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

(六)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积极探索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律,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九条  下一学年度招生的研究生导师,须通过当年的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每年一次)。重点审核导师立德树人履职(导师立德树人履职情况审核依据《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研究生培养质量、科研项目、经费等情况。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结果与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挂钩。

第十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应有在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访学交流经历,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每年应有一定时间(每五年应有半年)到行业产业一线开展挂职、调研、社会服务、技术攻关等实践经历, 方具有下一年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资格。

第十一条  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一)研究生导师根据个人情况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

(二)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被考核人员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研究生指导质量以及是否确有精力从事研究生指导工作等进行初审。

(三)研究生院会同科研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等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并对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查。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查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与名额(国际研究生另行规定)

(一)每位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只能指导一个学科方向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一个专业领域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基于特色发展需要,学校鼓励已指导一个专业领域其他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优秀导师,通过申请认定再指导一个专业领域的教育硕士研究生。

(二)每位研究生导师指导一个或两个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原则上总人数每届不能超过4人;每位研究生导师指导三个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原则上总人数每届不能超过6人。导师个人主动对接获批的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包括产教融合联合培养、科教融合联合培养、粤港澳联合培3个类型),原则上不受以上限制。

(三)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评选或抽检中评为优秀论文的第一导师和在研国家级项目、省级重大项目的主持人,或个人主动对接获批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的导师,在招生名额分配上具有优先权。(四)原则上,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各类研究生总人数每届不能超8人

(五)校外的研究生导师招收研究生,须有一名本校在岗研究生导师作为第二导师,其招生名额分配应从严把关。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招生1年:

(一)上一年度(自然年度)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科研业绩为零分3项均无或指导研究生培养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导师。

(二)上一年度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1篇次“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

(三)原则上,因工作调动(调离学校、长期借调外单位工作或工作岗位有重大变动)、出国(境)1年及以上者。

(四)无故离校半年及以上、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者。

(五)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其他须停止招生1年的情况。

上述情况1年后可参加招生资格审核。对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审核结果应用,严格执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

(一)不认真履行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放松对研究生的监管,或能力明显欠缺而未能尽到责任,导致研究生在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上出现重大问题。

(二)在思想政治、品行道德方面出现严重问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在学术上有弄虚作假以及其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行为。

(三)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命题工作中泄露命题内容,在批改试卷中本人或唆使他人涂改考生答卷答案,在评定成绩中违规私自更改成绩,在研招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等。

(四)上一年度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五)3年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累计出现2篇次“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

(六)5年累计2次被暂停招生资格1年。

(七)连3年未招收指导研究生。

(八)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其他须取消导师资格的情况。

对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审核结果应用,严格执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被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者,若需重新取得研究生导师资格,须在被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2年后重新参加学校的研究生导师遴选。

第十六条  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研究生导师,无特殊情况,从满足条件的正式发文时间3年内可免于考核:

(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评选或抽检中评为优秀论文

(二)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获国家杰出青年基金等国家级人才项目或入选珠江人才系列、特支计划系列等省级人才项目。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在退休前,须能完整指导完一届研究生。

研究生导师年龄至当年6月30日超过57岁者,原则上不再参与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与导师经双向选择确定相互指导关系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变更。但遇研究生导师因工作调动(调离学校、长期借调外单位工作或工作岗位有重大变动)、出1年以上(1年以内者须指定主要协助指导人员代理履行导师职责)、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学科建设特殊需要,研究生申请转专业等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研究生导师时,经师生双方同意,报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除因学科建设需要,研究生导师不得擅自改变自己的导师资格所属学科专业。研究生导师转学科专业或增加新的学科专业指导资格,原则上必须在新学科专业重新参加导师遴选或认定。

第二十条 经导师个人申请,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通过并在研究生院备案,导师可在同一学科专业下进行具体二级学科方向或专业领域的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广师大〔2023〕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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