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5-09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基建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项目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控制价;工程变更;工程竣工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三条 基建、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的人员参与项目前期论证;参加招投标施工图纸答疑会、施工图纸会审会及工程合同洽谈会;参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核工作等;参与基础土石方及隐蔽工程、有关设备、材料变更的询价签证工作。

第四条 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查由基建、招投标管理中心、财务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进行。在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查时,基建部门应提供的项目工程预算资料包括:

(一)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图纸文件;

(四)工程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

(五)编制工程预算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工程预算一经审核批准,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工程变更应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将结算报表和相关的竣工资料报送基建处,具体包括:招投标文件、全套竣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签证、工程联系单等。基建处检查工程结算资料并负责初步审核;初审完成后,审计部门根据学校的要求进行造价审计,其中,自筹投资工程项目结算由审计部门进行造价审计并出具工程项目造价审计报告,必要时由学校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造价审计;财政投资工程项目结算依据省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由基建处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由上级主管部门评审并出具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告,必要时在工程项目结算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之前由学校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造价审计。中介机构出具工程项目结算初步审计报告,反馈给基建、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后出具最终审计报告。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告报送学校领导审批后,校内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完成,基建处负责资料送审。

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流程按照《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流程图》(附件一)执行。

第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由基建和财务部门共同完成,基建处负责编写工程概况、技术经济分析、工程中存在的问题等,财务处负责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

第八条 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查必须建立完整的审查档案,项目的审查资料必须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统一建档、妥善保管。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

(广师大〔2019〕720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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