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2-05-0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及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2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校园范围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最新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安保处牵头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负责对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登记安装;负责电动自行车公共充电场所的消防、监控建设和日常检查等。

(二)学生处、研究生院等部门统筹做好学生电动自行车管理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协助查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违规进入学生宿舍的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学生依规予以处分,协助做好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

(三)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负责对违反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教职员工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做好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违规进入实验室的管理和巡查工作,督促指导各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违规进入实验室的检查工作;负责实验室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等。

(五)后勤处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充电柜(桩)的建设,负责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规划、建设以及规范电动自行车使用的所属职责工作。

(六)河源校区管委会负责河源校区电动自行车的统筹管理。

(七)网络信息中心协助电动自行车登记和校园通行证安装系统建设等工作。

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本部门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直接责任,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负责本部门管辖场所电动自行车的规范停放,开展自查自纠,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本单位管辖场所。

第三章 校园通行证管理

第五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按照“一车一牌一证,无证禁用,动态管理,违规销证”的原则管理。

第六条 校园通行证种类分为正式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两种:

1.已领取广州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学校根据人员的不同类别,分类核发正式校园通行证。

2.未领取广州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但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学校暂予核发临时校园通行证。临时通行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9 月30 日止。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进校及在校内行驶须悬挂有效的广州市号牌和正式校园通行证;未领取广州市号牌的,须悬挂临时校园通行证。广州市号牌或校园通行证失效的,禁止进入校园及在校内行驶。

第八条 以下类别人员可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

1.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

2.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聘请的有效合同期内的合同制员工及其直系亲属。

3.在校内拥有产权房的户主及其直系亲属。

4.租住在校内私人产权房的租户及其直系亲属。

5.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附属幼儿园在读学生家长。

6.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指经学校批准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摊点、快递等服务机构)。

7.2022年1月15日前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在校学生。

上述第1至6类申办人员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限办一证,第7类申办人员以个人为单位限办一证。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按照申请类别为各类人员核发不同类别的校园通行证,学校有权批准或限制某类别校园通行证进入校园及在校内行驶。

第十条 校园内原则上不再新增电动自行车。本办法第八条所涉及人员,如情况特殊确有需要且有办证指标的,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新增校园通行证工本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保持清晰、完整。如校园通行证污损、丢失等需要更换的,校园通行证工本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申请安装校园通行证前,需自行拆除报警器,观看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视频,通过交通安全法规考试(合格),并签署《校园安全驾驶承诺书》。

申请安装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一)个人有效证件

1.在编教职工(含离退休在编教职工)工作证明,在读全日制学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在编教职工直系亲属需提供与教职工的关系证明材料。

2.合同制员工需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复印件和所在部门证明,合同制员工直系亲属还需提供与合同制员工的关系证明材料。

3.校内住户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校内住户直系亲属需提供与校内住户的关系证明材料。

4.校内租户需提供租房合同及街道办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校内租户直系亲属需提供与校内租户的关系证明材料。

5.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单位与学校的合同复印件、个人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校内单位盖章批准证明。

6.附属幼儿园学生家长需提供幼儿园学生在读证明(由附属幼儿园盖章证明)。

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通行期限按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有效期或学生就读年限,按照广州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广州市有效号牌

校园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原则上需悬挂广州市有效号牌。在2022年9月30日前未领取广州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车辆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且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如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则由申请人提交承诺书,所属单位盖章后交安全保卫处审核。

第十三条 校园通行证禁止私下转让、售卖他人,禁止私下拆卸或借予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 已办理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原则上不得借予他人使用。若车辆借予他人使用且在校内违规的将一并追究借用人和车主的责任。

第十五条 校园通行证一人一车绑定使用,如使用人毕业、离职或工作关系不在校内,且不居住在校内的,其名下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同时失效。

第十六条 禁止故意损坏、涂画校园通行证。如校园通行证损坏、无法辨识,应当及时申请换证,否则视为无证车辆,禁止进入校园及在校内行驶。

第十七条 校内各部门的公有电动自行车,需提供校内相关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并由学校安全保卫处审批后方可办理。车辆办理校园通行证后,由出具情况说明的校内单位负责履行对该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校园内原则上不允许行驶电动三轮车,不接受电动三轮车校园通行证安装申请。确因配送服务、后勤保障、教学实验等业务需使用的,需提供校内服务部门盖章的情况说明,并由学校安全保卫处审批后方可办理。车辆办理校园通行证后,由出具情况说明的校内单位负责履行对该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送水、送报、送快递等服务的外来电动自行车,申请校园通行证时须提供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内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车辆办理校园通行证后,由出具情况说明的校内单位负责履行对该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二十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校园交通安全相关规定。

(二)驾驶者必须年满16周岁。

(三)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四)通过校门和禁止骑行标志的斜坡路段时,应下车推行。

(五)行经人行横道时,应礼让行人。

(六)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七)行驶时应按规定戴好安全头盔,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八)驾驶电动自行车原则上不得载人,如是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1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安全座椅。

第二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安全行驶,不得有以下危险行为:

(一)超速行驶。

(二)并排占道行驶。

(三)不按道行驶或逆向行驶。

(四)S 型或 Z 型线路行驶。

(五)违规载人或超载行驶。

(六)佩戴耳机行驶。

(七)行驶过程中接听手机。

(八)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二十二条如下情形之一的人员,禁止进入校园及在校内行驶:

(一)外卖电动自行车。

(二)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或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三)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车况安全的。

(四)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的。

(五)车上未悬挂有效的广州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校园通行证的。

(六)车上未悬挂或伪造学校安全保卫处提供的正式校园通行证的。

(七)其他不符合广州市有关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吊销校园通行证,取消车主的校园通行证办证资格并交由相关单位严肃处理,不服从校内管理者交由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须自觉接受安保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管理,安保工作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及在校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制止可疑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园和限制违规电动自行车在校内行驶。

第五章 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严管路段、人行斑马线、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统一清理。

第二十七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办公楼、学生宿舍、实验楼、教学楼、住宅楼、图书馆、学生饭堂等建筑物内存放、充电。

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充电柜(桩)等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禁止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

第三十条 长期不用(6个月)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处理出校并办理销证手续,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或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置。经公示后,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将统一进行清理,吊销校园通行证。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人员,学校有权采取包括注销校园通行证、追究当事人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一)将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存放或充电。

(二)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

(三)伪造或变造及私下售卖、出租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

(四)不服从保卫执勤人员管理强闯校门。

(五)因违规充电或停放引发火灾安全事故。

(六)违反学校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人员,学校有权进行相应处罚:

(一)在人行道、草坪、消防通道停放。

(二)不按校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

(三)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

(四)在校内超速行驶。

(五)并排行驶、逆向行驶、 S 型或Z型线路行驶。

(六)行驶过程违规载人或超载。

(七)行驶过程佩戴耳机或接听电话。

(八)行驶过程未佩戴安全头盔。

(九)噪音扰民影响校园秩序。

首次违规将给予警告;第二次违规将对车辆进行锁车,解锁时须由车主提交书面保证书,并由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和出具意见;累计达到三次违规将吊销校园通行证并取消车主校园通行证安装资格。

第三十三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等“五类车”、未安装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学校安全保卫处有权进行管制,并联系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悬挂使用伪造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一经发现学校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管制,禁止该车在校园内使用,永久取消其校园通行证申办资格。

第三十六条 学校制定电动自行车相关配套规定,对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和管理责任,按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安全保卫处负责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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