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22-05-0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30号)等文件精神,保障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顺利进行,使语言文字规范化成为提高学生素质教育、建设文明校园的重要内容,发挥学校在语言文字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方面的优势,促进汉语的推广,特制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语委会)章程。

第二章 语委会组织机构

第二条 语委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领导构成。

第三条 语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委员若干人,主要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处、团委、人事处、科研处、安全保卫处、工会、普通话测试站、网络信息中心等部门和相关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发展需要,语委会组成人员岗位可以适时做相应调整。

第五条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语委办),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 语委会职责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关于语言文字的相关规定,拟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目标。

第七条 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语言文字工作任务,落实上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学校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与兄弟院校语委会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编制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总结。

第九条 提出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和师生员工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情况的要求,检查学校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情况,整治语言文字不规范现象,推进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以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第十条 开展相关课题研究,促进普通话和规范字的社会推广。

第十一条 组织各单位、师生员工开展丰富多彩的语言文字宣传活动,使之成为提高学生素质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委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语委会的工作,委员在语委会内享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语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三条 委员应学习贯彻上级主管部门方针政策,完善制度设计并组织推进落实。

第十四条 委员应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高自身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带领本部门或本单位落实语委会工作计划。

第五章 委员单位具体分工

第十五条 语委办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各类活动文件,协调处理语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种公务文书、公务活动中使用规范汉字和普通话情况的检查、落实和整治。

第十七条 宣传部负责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负责学校各种媒体、招牌、广告、海报、横幅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负责主题宣传橱窗的内容更新。

第十八条 人事处负责语言文字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负责推荐人员参加国家级、市级语言文字工作的培训与进修;负责将语言文字水平纳入教师录用、年度考核、评职、评优等工作。

第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开展调研和协调。具体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负责日常教学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开设普通话训练课程以及协助普通话测试站组织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

第二十条 学生处、团委、研究生院负责在学生中宣传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组织学生开展语言文字推广、宣传的各种文艺、体育、科技活动,负责学生社团及其出版物、海报等宣传品语言文字规范化情况的检查和整治。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处积极组织教师申报语言文字相关课题,加强语言文字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第二十二条 文学与传媒学院、职业教育教师学院应积极发挥自己的学科优势,组织语言文字方面的科研和教学工作,服务于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普通话测试站负责师生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及测前培训,并将测试情况进行总结上报;负责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及各类与语言文字相关的校园活动和竞赛组织。

第二十四条 网络中心负责学校语言文字网站的建设、更新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落实语言文字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和各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语言文字规范化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和整治,开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相关法规的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语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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