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关于举(承)办国际会议的管理规定

作者:校长办公室 时间:2019-11-08 点击数: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关于举(承)办国际会议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规范我校举(承)办国际会议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际会议指与会者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含我国)的国家,主要包括:国际组织委托中国有关机构举行的年会、例会及其它会议;综合性国际组织在华举办的各类会议;涉及某一专门学术领域或是为某一课题举办的国际研讨会。  

   

第二章 申请及审批管理  

第三条  举(承)办国际会议须按外事审批程序请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申报国际学术会议的归口管理单位,凡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国际会议,均应通过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报批。  

第四条  申报单位要进行前期调研,根据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制定举办国际会议的年度计划。申报单位应提前7个月提出申请,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举(承)办国际(双边、粤港澳台)会议申报表》(见附件1),并参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关于举(承)办国际(双边、粤港澳台)会议的请示(模板)》(见附件2)提交请示报告,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初审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送省主管部门审批备案,获批准后,方可举(承)办国际会议  

第六条  省主管部门批复下达后,会议筹备委员会(组)负责向参加会议的国(境)外与会专家发送会议通知和邀请信,向学校各相关部门(如保密委员会、保卫处)提供会议的相关资料,做好相关会务的各项筹备工作。  

   

第三章 经费管理及纪律要求  

第七条  举(承)办国际会议应遵循“谁主办谁负责,内紧外松,内外有别,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对外交往”保密原则。  

第八条  会议结束后,主(承)办单位将会议总结及相关照片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后提交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便上报省主管部门并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九条  举(承)办国际会议经费的使用按《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5398号)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举办双边及港澳台会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举(承)办国际学术会议的管理规定》(广师院20164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举(承)办国际(双边、粤港澳台)会议申  

2.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关于举(承)办国际(双边、粤港澳台)会议的请示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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